許金龍4度闖關失敗遭收押 主管羣組通訊截圖成關鍵
樂升董事長許金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臺北地方法院29日下午4度召開羈押庭,經過10多個小時審理後,30日凌晨3時半裁定許收押禁見,而許金龍4度闖關失敗關鍵是檢方提出樂升公司高階主管羣組內的通訊截圖,內容顯示許金龍有指示公司員工爲其等爭取緩衝時間的串證作爲,因此,法官更裁而爲收押禁見。
檢察官提出的新證據爲從樂升公司高階主管手機羣組中的截圖,內容大致爲「今天起如果有檢調人員來公司要求調查時,儘可能的接待到1801會議室,用電話和微信聯繫000...,通知方式3662重要訪客到…儘量爭取緩衝時間,並嚴禁帶入門禁管制區,必要時過濾/人權至上,不要影響上班人員的作息等語」。
檢察官指稱,該訊息內容顯然意即通知高階主管,以利其等採取應對措施,同時要求員工爭取緩衝時間,果如其他羣組內發言之人所述坦蕩,何需爭取緩衝時間,何需將檢調人員帶入會議室休息,需員工注意必要時的過濾。
法官則在覈卷後認爲,該訊息照片未於先前之卷證顯現,而確係檢察官於拘提被告時,首次提示被告,而檢察官既已提出前開證據,說明其依前開證據,認被告有湮滅僞造證據之虞,檢方已盡提出及說明之義務,並無明顯嚴重恣意違反人權保障之情形。
▲樂升董座許金龍遭收押禁見,檢方提出主管羣組有串證作爲、更刪自己手機通聯及通訊紀錄有滅燈之嫌;及財力雄有逃亡海外能力等3大關鍵理由,終使許金龍是否收押在第4度闖關時失敗。(圖/東森新聞提供)
雖然許金龍辯護律師以該羣組並無被告在內,且內容亦坦蕩作答辯,但法官認爲,羣組內容系由陳OO以訊息告知包含謝OO、陳O之高階經理,且羣組成員均爲被告直接所轄之主管,則被告有可能指示主管做出前開行爲,足以說明檢察官有拘提被告之事由。
再加上許金龍自承經營的樂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及中國大陸均有轉投資事業,並坦承透過人頭購買樂升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等語,顯見被告資力亦足,有長久滯留於國外之財力及能力,因此,法官認定,被告有放棄現有樂升公司經營之艱難處境,至海外發展之高度可能性,而有事實足認爲有逃亡之虞。還有許金龍曾經更刪自己手機內多筆通話以及wechat訊息內容紀錄也有滅證之嫌,因此,法官最後做出更裁將許金龍收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