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富燒3天釀1死 檢認無違失不起訴

旭富製藥前年發生大火,造成1死悲劇,桃園地檢署偵辦後,認爲旭富按照法令檢查,且儘可能就設備適用性及製程安全管理控管,偵結給予不起訴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蘆竹區旭富製藥廠兩年前發生大火造成1死1傷,桃園地檢署偵查後,確認是反應槽的玻璃碎裂,金屬鐵屑混入化學濃縮液,導致爆炸失控,檢察官認爲旭富依法令檢查,且儘可能就設備適用性及製程安全管理控管,沒有違失責任,偵結後將旭富公司及翁姓負責人處分不起訴。

旭富製藥廠當時大火連燒3天,還延燒5工廠,造成1名移工死亡、1人受傷。桃園地檢署偵查後,確認起火點在生產部3區反應槽,起火原因送往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調查,發現直接原因是反應槽於生產中非預期破損,反應槽玻璃碎裂,導致金屬鐵屑混入化學濃縮液,產生大量放熱反應,引發非預期的熱失控爆炸,間接原因爲每批次生產前,並未開槽檢查確認設備狀況。

檢方指出,旭富是國內具相當規模的製藥大廠,有職業安全、生產部門,並聘用專業人員管理,該區域案發前成功生產3批產品。此外,旭富公司也按照作業流程制定冷卻操作程序,除了依照法規定期檢查設備外,也自制自動檢查計劃,每年定期檢測反應槽,每月巡檢設備有無正常,生產藥品前,也依規定以目視檢查。

檢方請來2名業界資深人士詢問,1間藥廠陳姓總經理說,業界慣例中,同藥品的批次生產間,不會開槽檢查設備,也沒聽過玻璃內襯破裂而爆炸的案例。另名曾姓副總經理則說,玻璃內襯要請專業公司火花測試,但是很花時間,不可能每批次生產前檢查,雖然聽說過玻璃內襯損傷,但因而導致爆炸則是首次聽聞。

檢方認爲,旭富公司已定期檢查,且法規未規範每批次生產前須開槽檢查,業界也無此慣例,認爲旭富公司客觀上已儘可能就設備適用性及製程安全管理控管,難因反應槽在生產中發生非預期破損引發爆炸,造成移工死亡,就認爲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者相關義務情形,另被害人家屬也和旭富和解,因此不起訴旭富公司及翁姓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