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信託法 社福團體批因噎廢食

法務部修正《信託法》,社福團體認爲應給予較高的財務自主彈性,法律不應因噎廢食。圖爲罕見疾病基金會在圓山花博廣場舉辦首屆親子同樂會。(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修正《信託法》已完成預告,財政部建議比照財團法人規範訂定60%收入用於公益支出門檻,避免法令寬鬆不一,企業藉以避稅,但不僅法務部認爲,硬性訂定支出比率對公益信託而言過於嚴苛;部分社福團體也認爲,民間組織需有安全準備以備不時之需,應給予較高的財務自主彈性,法律不應因噎廢食,限制社會正能量發展。

限制社會正能量發展

財政部官員指出,財團法人相關免稅規範經修法後管理趨嚴,擔心《信託法》管理較寬鬆,會成爲企業避稅管道,爲此,在法務部預告《信託法》修正案時,建議比照財團法人規範訂定門檻。至於外界擔心硬性規定,可能波及公益信託彈性,影響盈餘,衝擊後續支出的穩定性,財政部官員指出,這部分可以在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時,進一步討論。

罕見疾病基金會創辦人陳莉茵指出,資源型基金會(企業捐助)與服務型基金會(社福實際執行)合作,可平衡社會資源,幫助最需要幫助的人,法律不應因噎廢食,限制社會正能量發展,政府可透過查帳、監督等配套管理,做不好可罰,但不應硬性要求以60%等爲門檻。

受扶助對象恐受影響

陳莉茵指出,罕見疾病基金會70%至80%捐款來自小額捐助,以前景氣好時,平均每位收到500至1000元,現在則以100至500元最多,且以收到100元例,扣除寄出收據等成本,真正用來做公益剩下86元,所以在景氣不是很好時,大型企業捐助相對重要。她強調,罕病、長照等對象需要長期穩定的照顧,資源型基金會透過企業捐助盈餘、股票孳息營運,若被要求收入60%以上須做公益支出,第一年沒問題,第二年後若遇景氣不佳,收人銳減,服務型基金會便須向更多人募款,若募不到,受扶助對象便會受到影響。

另《財團法人法》限制對個別團體、法人、個人的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第一社福基金會主任黃雯祺表示,如此一來,恐令大型計劃比較難募到款,以致需要向更多人募捐,衍生無法即時募到所需款項問題。黃雯祺建議,資源型與服務型基金會應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政府施政除了防弊,還應有鼓勵的心態。另有社福團體也認爲,將捐助款項硬性拆分,也會增加人事成本,影響落實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