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判決隱匿「狼人」姓名 安全破洞
性侵受害者 逾半未成年 製表/林孟潔
兒少性侵案件層出不窮,衛生福利部統計去年性侵害通報案件八四○一位受害人中,有四八○九人未滿十八歲,比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七;礙於法令,媒體報導受限,裁判書查詢系統又隱匿姓名,使得性犯罪者資訊完全不透明,民衆擔憂在不知情狀況下將孩子「送入狼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媒體不得公開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或被害人等足以辨識兒少身分的資訊,立法原意是要保護被害人,但行政機關卻連隨機性侵、難以辨識受害者身分的加害者資訊也都全盤抹去,媒體爲避免受罰戴上「緊箍咒」,讓社會難以警覺狼師存在。
不僅媒體受限,司法機關也成爲保護加害者的幫兇。曾下藥性侵兩名少女並拍攝不雅照片被判刑十年定讞的羅姓男子,於法院審理期間還在新竹豪宅天花板構築「密室」,三年前囚禁一名少女於密室六十六小時並下藥、強拍私密照片。
羅誘拐囚禁少女一案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十一年半,但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卻查無判決書,僅因裁判被認定爲依法不公開案件,不只隱匿羅的姓名,連他犯什麼罪都無從查知。
臺北市某補習班黃姓輔導老師三年前替十一歲女童加強指導課業時,對女童伸出狼爪猥褻,最終被判刑八月,一審網路判決書也被「鎖」。一名國中班導師多次對班上女學生摸胸、親嘴、性侵未遂,最高法院判刑五年六月定讞,案件纏訟八年曆經九次判決,但九份判決書不是「全鎖」就是以「林○○」稱之。
有官員指出,遮隱加害人名字的目的是要避免被害人被認出、承受二次傷害,公佈隨機性侵或具高危險加害者也有社會防禦功能,甚至有的被害人都願意站出來指控惡狼,兩者間怎麼衡平是個難題。
有法官表示,法條「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實是很抽象的標準,尤其狼師、性侵慣犯對社會有危險性,當判決書無法揭露這些人惡行時,是不是間接形成社會安全網「破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