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偷拍私密照 雲林狼父求減刑免入獄 判決出爐

前年雲林一名男子性侵未滿14歲的女兒,甚至用手機拍少女私處照片,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雲林一名男子性侵未滿14歲的女兒,甚至用手機拍少女私處照片,他坦承犯行但請求法官減刑並給予緩刑,讓他免入獄服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斥責他的行爲應予嚴加非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等罪判處4年徒刑,全案定讞。

這名男子在2020年3月1日晚間,在住處旁汽車修理廠之辦公室內,坐在女兒身後,未得少女之同意,徒手伸入她之內褲內,撫摸她私處。

同年4月28日凌晨2點多,他在住處之房間內,因認少女已睡着而不知抗拒之狀態,將她之內褲拉起以手指性侵,並拿手機拍攝她私處照片,她假裝熟睡,隔天上午告知導師及她阿姨並報警處理。

臺南高分院考量他身爲少女之父親,竟不知愛護幼弱,照顧妻小,反爲逞一己私慾,罔顧倫常加以性交行爲,又拍攝少女下體,供自己觀賞,對她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自應予嚴加非難,判刑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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