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評論/政府應精進開發案履約監督機制
工業區鄰近廠房乙種工業區土地案,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臺開返還出售收入款項訴訟案二審勝訴。圖/臺中市經發局提供
政府以「拚經濟」優先,但委託民間開發工業與產業園區,常引發爭訟,臺開公司早年承接中市多項大型開發案,陷違約官司影響進度,全國不乏個案,凸顯公務機關應精進開發資金監督機制,避免損失鉅額公帑又走冤枉路。
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公佈施行後,六都委託民間機構開發時有爭議,除臺中市府外,還有臺南市、高雄市,都與開發商發生開發成本認定不同的爭議;另「花蓮樂活創意園區」案也因開發成本結算方式,各執立場。
臺開與中市府臺中工業園區二期護坡地案,最高法院6天前民事判決市府二審勝訴,可追回4億多元。臺中縣市合併前,市府1998年委託臺開辦理精密機械園區開發案,市府2019年12月3日向法院提民事訴訟,控臺開違約拒還結餘款,歷4年半努力,最高法院去年5月8日判市府勝訴,三審定讞,臺開須給付市府結餘款加計利息約21億元。
臺開與中市府還有多項開發案待釐清,最早在27年前簽約,市長盧秀燕5年前要求經發局,鍥而不捨追回市產。市府贏了官司,將強制執行,但依債權人順序,市府排在銀行等後面,眼前可分配的恐不足800萬。
最關鍵的仍是公務員對「履約管理」專業素養不足,無法防患未然,契約中明文要求臺開須設立專戶,但市府未確實查覈,無法掌握有多少專戶及帳號,契約形同具文,開發資金遭陸續轉出,造成重大損失。監察院也糾正中市府缺乏風險管理意識,有怠失。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嚴重,臺開多案至少已損失21億,經濟部雖允考量訂定「三方信託契約範本」,協助地方履約管理,但靠中央,不如市府先精進履約監督政策,作爲後續開發案的借鏡。
市府檢討:包括契約開發資金專戶應信託管理或由市府直接控管的監督機制;以後公辦委外,須由市府編列預算後依採購法辦理髮包,進行開發項目。消極可避免損失鉅額公帑、長期爭訟,積極面是加速開發進度,應早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