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評論/光電未溝通好就設場 抗爭恐不斷

雲林縣元長鄉瓦磘反光電自救會日前到縣議會陳情,要求光電業者撤出村莊。本報資料照片

雲嘉南頻傳反彈太陽光電案場進駐村落,地方政府於法只能喊話業者善盡溝通,民意難撼動「合法申請」,然而國內力拚綠能達標,不應忽略光電場觀感上已成鄰避設施,設置若缺乏居民共識的前提,即便合法,無法合情合理,陳抗終將一再上演。

臺南七股、北門區等溪北沿海,各式地面光電、農漁電共生,種電面積已讓居民質疑超過土地負載,甚至懷疑光電板造就「兩個太陽」,南市府雖徹查沒有實質養殖的假種電情形,民意反感難以平息,也成選戰攻防焦點之一。

無獨有偶,雲林縣元長鄉瓦磘村近期有千坪建地蓋起地面型光電場,居民組自救會到工地抗議,痛批光電板距離住宅不到兩公尺;同樣場景也發生在嘉義縣大埔鄉,近年已獲覈准設4處地面光電場、還有同意備查6件,備查中1座坐落茄苳村中心,卻令居民驚呼「打開窗就摸到光電板」,近日村民氣得赴工地抗爭,再到嘉縣府、北上行政院表達心聲。

依法而論,被抗爭的光電場幾乎都合法申請,符合土地使用分區、通過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辦法等,問題在於光電場遭疑恐衍生環境負擔,仍無法完全讓人釋疑,目前業者建新場,一旦被發現開始立柱、架光電板,民怨隨之四起。

嘉義縣府太陽光電設置推動指引有明定,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階段應本於敦親睦鄰原則加強在地利害關係人溝通」,不過並非審查要件,以致大埔鄉的陳抗事件,縣長翁章樑說明業者在既有法令規定下施工,「但縣府交代業者須和周遭善盡溝通責任」;只是更多縣市的光電場設置辦法,絲毫未要求須獲取在地共識才得以設場。

雲林縣府上月發函中央,希望綠能政策有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其實多數抗爭民衆直言,不是反對種電政策,不滿的是「未做好溝通就施工」,這纔是民意反撲一大導火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