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起貪念私吞民眾遺失物7800元!案情曝光…他急還錢下場還是有罪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前偵查佐劉子健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一審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僞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6月,並宣告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劉子健2021年1月22日起任職基隆警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暫代小隊長職務;藍姓男子因無照駕駛被告發而心生不滿,2021年9月5日凌晨5時許到派出所抗議,並將7800元和5張發票棄置報案區桌上,警員請藍領回遭拒,便以藍爲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連同拾得物交給蔡姓警員簽收。

劉子健認爲藍已不要現鈔和發票,趁小隊同年9月8日全員輪休時,他返隊冒用蔡員名義,以另名遺失物案件黃姓女子的身分證影本,繕打黃女領看財物的領據,陳報上級核章;隔天,劉再製作黃女領回7800元領據,盜蓋蔡員職名章,冒用蔡員名義僞造書函,陳報上級核章。

藍事後接到警局通知後,多次向派出所反應錢和發票是他的,不是黃女的,警局內部調查時,劉子健同年10月16日到派出所,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爲由,拿出7800元,請警員立刻發還給藍,警員另到超商買5瓶飲料,取得5張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

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最低刑期5年,但一審認爲劉未實際管領蔡員受理的拾得遺失物,犯行與檢方起訴法條要件不符,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僞造公文書罪論處,判刑1年6月,並宣告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

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但高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諭知緩刑均無違誤或不當,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警察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