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的好與壞 警:以前還要幫他們扣成本
▲警方從機場帶回大批詐騙集團成員。(圖/記者柳名耕翻攝)記者柳名耕/臺北報導不久前佔據各大媒體版頭的肯亞案,使臺灣「詐騙天堂」的惡名傳遍全世界,許多國家只要逮捕臺灣的詐欺犯,大多數送往中國,原因就是臺灣詐欺的刑責太低,詐騙所得也難以追回,讓許多年輕人認爲CP值很高;但是在今年7月1日刑法增加了沒收新制,只要是違反刑法的不法所得,未來都會沒入國庫,再依預算編給被害人保護協會,偵辦過許多詐欺案的資深警官在得知新制實施後都拍手叫好。
刑事警察局一名資深警官曾辦過許多詐欺案,他說:「以前在辦詐欺案時,統計獲利後,還要幫詐欺犯把獲利扣掉成本,包含電話、電腦、租屋等開銷,但也沒意義,因爲那些犯罪所得也追不回來,每次被害人來做筆錄時失魂落魄的樣子都讓我們很心疼」。
最新的刑法沒收新制在去(104)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是補足以前的沒收法制不足,無法沒收第三人的犯罪所得,只能沒收犯罪工具等物。
而實施的沒收新制除了犯罪工具外,也增加追回不法所得的部分,未來只要是牽涉刑法的毒品罪、詐欺(詐騙案、吸金案、食安)等,計算犯罪所得後,還會向被告追討獲利的總金額,如果被告身上沒有現金也會進行強制執行,增加犯罪預防的功能。
先前許多在審的刑事案件,許多法官都急着在6月30日結案,因爲只要過了期限,案件就必須重查,將被告的犯罪所得一一明列清單;未來司法部門的工作量會成倍地增加,偵辦的時間也會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