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柯文哲定罪關鍵 在有無「對價關係」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依貪污等罪起訴民衆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昨晚開接押庭直到今天凌晨結束,民衆黨支持者一直在地院門口聲援,呼籲若無直接證據就應放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政治獻金、京華城容積弊案被臺北地檢署依收賄、公益侵佔等罪起訴,個人犯罪所得九三七一萬餘元,其中從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獲取一七一○萬元。柯在京華城案被控拿一千五百萬元現金及佯裝成民衆黨政治獻金的二一○萬元賄款,收錢是否就是收賄?稱「政治獻金」就可脫罪?關鍵在於「對價關係」。
政治獻金與收受賄賂的區別,政治獻金法明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收受獻金,捐贈金額有天花板。四年前爆發的跨黨派立委集體收賄案,有被告主張收受的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畢竟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刑責嚴重。
最高法院曾對如何判斷賄賂罪提出看法,認爲判斷賄賂罪的隱藏性構成要件「對價關係」成立與否,可歸納出是否「偏離常軌」和「影響力」兩層面。「偏離常軌」即授受行爲是否符合禮尚往來社會通念,還是「太超過」?「影響力」則要釐清授受行爲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爲的決定,或民衆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信賴,簡單來說行求方提供的財物,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
至於被收買的人有沒有真的被影響、有沒有實現行賄者的願望,都不影響認定對價關係。
也因此,「博弈教父」陳盈助派人送三百萬元給柯文哲,陳盈助證稱「有錢就捐」,這部分北檢僅另行函請監察院裁罰;但京華城容積率部分,檢方若能證明柯文哲與沈慶京之間的金流往來,對價關係可能就顯得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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