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再吃第三筆罰單720萬!  今年罰金合計高達3880萬

新光人壽今年已吃三筆罰單。(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新光人壽今(22)日因業務員違反保險法,再吃第三筆罰單,合計金額高達3,880萬元。

金管會表示,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查到新光人壽同一名業務員從105年到108年有挪用保費的情形,被32名保戶申訴、有46件爭議保單、爭議金額大約2,663萬,開罰720萬元及5項糾正。

針對該名業務員明明挪用保費,公司卻繼續讓他招攬客戶,金管會表示,公司沒依照內規,也沒遵守法規,已要求公司究責失職主管,待公司提出檢討報告後再來看如何懲處。

「這是重大裁罰第3次。」金管會強調,如果新光人壽提早執行內控是可以提早發現缺失。

據瞭解,第一次是金管會日前辦理新光金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其子公司新光人壽有違反不動產交易相關規定情事依金控法核處罰鍰400萬元。

第二次,新光人壽被金管會重罰2760萬元,董事長吳東進勒令停職到任期屆滿,起因保險局金檢時,發現新壽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都有缺失,顯示其內控有嚴重缺失。

第三次爲近日金管會辦理新光人壽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720萬元及予以5項糾正。

新光人壽違反保險法的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金管會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查到新光人壽在招攬、覈保及保全等各項作業環節,均有未落實相關控管機制之情事,影響保戶權益甚鉅。上開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

第二,業務員有以誇大不實之話術,對要保人做保險給付內容之不當承諾或保證,且以退傭之方法爲招攬行爲,未落實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上開業務員製作假保單及不當招攬案等二項缺失並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議處招攬管理及保全作業面失職人員及應負責主管。

第三,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查有保險業務員與貸款介紹人爲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投保,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覈機制,未確實評估要保人之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目、第7款第6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

第四,對業務員涉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情事,經初步查證業務員已有不當行爲之情事,惟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內規向本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第五,辦理往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通路考覈作業,未將通路招攬之遵循義務、通路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遵循事項等重要合約約定納入考覈;與往來保險經紀人於合作契約書未明訂績效考覈標準,亦未就往來保險經紀人辦理書面績效考覈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第六,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以保障重要員工爲投保目的者,可投保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致有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情形,以及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有指定法人爲受益人與內部規範不符仍予以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第七,針對資安相關作業、對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料控管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投資風險控管作業、保單借款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計核處5項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招攬案件異常情事應予注意控管,以有效遏止業務員不當行爲、應落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申訴案件應立案完整調查,不得有未留存相關資料或未予立案之情事,並應強化業務員法令遵循意識,不得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誇大不實之方式爲招攬,以維護保戶權益。

在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覈機制,不得有未評估客戶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之情事,以確認消費者之需求及適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