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消納新政發佈!放寬利用率目標,強調跨省調節

消納能力不足已經成爲制約新能源大規模發展的一大瓶頸,國家有關部門正致力於從多角度攻克這個難題。

國家能源局4日公佈的《關於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從加快推進新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設、積極推進系統調節能力提升和網源協調發展、充分發揮電網資源配置平臺作用等六個方面集中發力,旨在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確保新能源大規模發展的同時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通俗來說,新能源“消納”能力是指,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能夠接納和消費多少新能源發出的電力。由於以風光爲代表的新能源“供給”並不穩定,同時電力又存在“即發即用”的特徵,因此往往需要配合區域電網、調節性電源、儲能、抽水蓄能等主體,纔能有序提升消納能力。

多位能源行業專家認爲,上述《通知》把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的中心任務分解到了各項工作目標,具備更強的可操作性。不過,針對破除跨區域電力市場壁壘等方面的措施,可能仍然存在不小阻力。

該政策發佈後,電力板塊震盪拉昇。截至當日收盤,明星電力(600101.SH)漲停,郴電國際(600969.SH)、西昌電力(600505.SH)、廣西能源(600310.SH)和樂山電力(600644.SH)等股漲幅均在5%以上。

適當放寬利用率目標

作爲國家對各省份下達的一項重要指標,“新能源利用率”曾經倒逼許多地區自發提高消納能力,也是外界得以預見產業發展前景的重要窗口。

爲了解決彼時較爲嚴峻的棄風棄光問題,2018年,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發佈的《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提出,風光發電利用率要高於95%。

截至2023年底,國內新能源裝機總規模已達到10.5億千瓦左右,約爲2020年底的兩倍。然而,在新能源爆發式增長的背景下,達成如此高的利用率目標顯得越發“吃力”。

與此同時,部分時段消納壓力已有所顯現。官方數據顯示,今年1到4月份,全國發電設備累計平均利用1097小時,比上年同期減少49小時。其中,風電789小時,比上年同期減少77小時;太陽能發電373小時,比上年同期減少42小時。

繼國務院5月29日公開發布《2024—2025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之後,上述《通知》再次明確:科學確定各地新能源利用率目標。部分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適當放寬新能源利用率目標,原則上不低於90%,並根據消納形勢開展年度動態評估。

多位專家認爲,從整個能源系統經濟性和全社會用電成本的角度來看,新能源消納存在一個經濟合理的利用率範圍,片面追求過大比例的消納,將極大提高系統的備用成本,限制電力系統可承載的新能源規模,反而制約了新能源發展,因此並不是越大比例的消納越好。

中國能源研究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王衛權告訴第一財經,該政策變化對能源企業而言有利有弊。一方面,個別項目會因新能源利用率下降損失一些發電小時數,從而使收益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該政策也意味着電網可以利用有限的接入能力,去接入更多的新項目,有利於新項目的併網。“總的來說,新規兼顧了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的平穩發展。”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王永利認爲,《通知》不僅出於新能源發展的經濟角度作出安排,而且強化了新能源接入和消納的規範性和安全性。他表示,此前北方多地出現分佈式光伏引發火災事故、容量超標導致上級電源220kV變電站出現反向供電等險情,引發電力行業對於新能源爆發式增長帶來系統性威脅的普遍擔憂。

《通知》明確,把常態化開展新能源消納監測分析和監管工作作爲六項重點工作之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新能源消納監管作爲一項重要監管內容,圍繞消納工作要求,聚焦消納舉措落實,常態化開展監管。加強對新能源跨省消納措施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

“現在新能源的增長已經接近電網冗餘的臨界值。更大規模的消納,意味着我們的技術手段、市場機制和管理水平都要及時更新。”王永利對第一財經分析稱。

加強跨省跨區調節能力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通知》數次在不同的重點任務中都提到了加強跨省跨區的電力調節能力,而這也被業界普遍視爲電力系統改革難啃的“硬骨頭”。

例如,《通知》在“加強系統調節能力建設”中提到,“國家能源局結合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編制,組織開展跨省區系統調節能力優化佈局工作,促進調節資源優化配置”;在“進一步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中提到,“電網企業要結合新能源基地建設,進一步提升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輸送新能源比例”;在“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中提到,“打破省間壁壘,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易”。

落實到具體細則中,《通知》中引人關注的一項是:優化省間電力交易機制,根據合同約定,允許送電方在受端省份電價較低時段,通過採購受端省份新能源電量完成送電計劃。

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對第一財經表示,以上表述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視爲首次允許採取“虛擬合同”履約跨省送電計劃。

她舉例稱,假如青海通過青豫直流向河南賣電,一年簽了800億的送電量,若青海發不出來或者青海本身在這個時段需要用電,那麼青海可以自主決策是否要在河南市場上買河南本地的綠電來完成與河南的送電合約。不同點在於,原來跨省跨區的購售電執行情況很模糊,有的時候青海能送但是河南不要,有的時候河南想要但是青海送不出來。《通知》出臺以後,跨省跨區合同的執行情況將會得到進一步的落實,未來青海或許還可以向其他省份購買電量填補送給河南的電量,大大提升了執行合約的靈活性,減少社會系統成本。

除了解決空間維度的新能源錯位問題,《通知》還提出了時間維度互相匹配的可能性:優化區域內省間錯峰互濟空間和資源共享能力。“國內約有三個小時的時差,各地工作時間的差異形成的省間的錯峰也可以優化電力供需模式。”彭澎分析稱。

儘管理想美好,但是要想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互聯互通、打破省間電力交易壁壘,專家認爲依然任重道遠。

王永利表示,多年來地方電力交易壁壘始終存在,背後有着多重複雜的考量。例如,在某些經濟發達地區,即便外省的電力價格更低,也會優先選擇購買本地的電源服務。這不單是因爲本地電源貢獻了稅收、就業等,也是爲了保證本地電源的基本收益。因爲相對而言,外送電源與本地用能是鬆捆綁狀態,本地電源與本地用能是緊捆綁狀態,保留本地電源能夠很大程度上緩解本地的用能焦慮,避免局部電力高峰時段產生額外的經濟損失或者意外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聚焦電網提升的措施以外,增強新能源的消納能力也意味着其他相關問題有待逐個解決。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第一財經表示,電網承擔的責任不僅是輸送電力,更重要的任務在於平穩電力。新能源的間歇性和波動性,給電網帶來了巨大的成本。何時尋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分攤這項成本,決定了新能源消納工作的推進節奏。

“修路的速度永遠趕不上車輛增長的速度,就像架電網的速度永遠趕不上新能源增長一樣。”林伯強稱,這表明構建一個安全穩定的新型電力系統,還需從加快靈活調節電源建設、釋放需求響應潛力、鼓勵就近消納等多個方面入手,而非單一維度可以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