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毓蘭》終身照護政府不是不能 而是失能!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還訂了「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明定由主管機關安置至榮家、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或自行就養。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警員林聖偉十年前緝捕竊車賊不幸槍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腰部以下失去知覺,大小便失禁,目前林聖偉獨自住在護理之家,所有的耗材尿壺椅、尿袋、輪椅,警政署都覈定必須自費。
林聖偉向本席陳情,警政署沒有協助他入住榮家、榮院或護理之家,因爲他未滿65,也不肯支付前六年聘僱的外勞費用;植物人警察呂進全,倒下23年後往生,得年50歲。
最後的日子,呂進全在嘉義榮民分院的護理之家就養,他也沒有65歲,所以警政署以林聖偉未滿65歲爲由,不能夠進入榮民醫院或護理之家就養,根本就是託詞,根本就在說謊。
豈止十年前受傷失能的林聖偉被遺忘,今年初在高雄市消防車翻覆受傷的兩名警消,還在治療,但是礙於健保給付規定,大約每四周就要辦理出院、再住院,讓他們成爲醫療人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