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沒工作許可就拍廣告 經紀人違反《勞基法》挨告

邱姓經紀人爲配合廠商要求,沒等到勞動局覈准就安排幼童上工拍廣告而遭移送法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達志影像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一支知名優酪乳的30秒廣告CF內,找來2名可愛的小朋友演員結果被勞動局人員眼尖發現,2名小演員沒有獲得工作許可就上工,涉違反《勞基法》,邱姓經紀人坦承爲趕拍而違法,臺北地檢署考量拍攝現場安全無虞家長也都全程陪同,17日處分邱姓經紀人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須繳交國庫2萬元。

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工作者,稱爲童工。僱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小孩子工作,除非小孩子已經國中畢業,或者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且有包括禁止到危險場所;未滿6歲者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6歲以上未滿12歲者不得超過3小時,12歲以上未滿15歲者不得超過4小時等,許多嚴格規範

2018年間,優酪乳廠商爲拍攝一支廣告,主打一家三代,常喝優酪乳保持腸道健康,提振食慾,邱姓經紀人幫2名分別6歲、7歲的小朋友接洽,準備在同年7月拍攝,且已經遞交工作申請給臺北市勞動局等待覈可,沒想到業者突然要求提前拍攝,經紀人爲免失去演出機會,經家長同意後,安排小朋友們在6月份拍攝。

等到勞動局官員審覈小朋友的工作許可時,發現申請的廣告早已經在YOUTUBE上播放,因此移送法辦。邱到案坦承應廠商要求,沒等到政府許可,就違法安排小朋友上工,檢察官考量廣告在室內拍攝,環境安全,且家長全程陪同,給予邱姓經紀人緩起訴處分,處分期間1年,但須繳交國庫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