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禁女性夜間工作 違反兩性平權 宣告違憲!女性深夜上班解禁 打破男性專屬
大法官20日作成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女性工作時間將大幅鬆綁。圖爲臺北火車站女性員工清潔地板。(本報資料照片)
以往爲了保障女性勞工的安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她們深夜工作,許多僱主也因勞檢被發現違規挨罰,華航及家福公司、法官分別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20日作成釋字807號解釋,認定該法條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性別平等,立即失效。
由於法條立即失效,以往僱主礙於規定,不敢聘用女性擔任超商大夜班店員,或因深夜工作類型不願僱用女性勞工的狀況,即日起馬上解禁鬆綁,女性勞工與男性一樣,可在晚上10點至凌晨6點工作,僱主也不用擔心受罰。
不過,大法官蔡明誠、蔡烱燉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勞基法規定是勞動關係的基本大法,事涉私法自治,且未來男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平等對待的制度保障,及實施措施需要準備等,應給相關機關因應制度變革所需的立法,或修法充分準備時間,直接宣告該規定立即失效,值得商榷。
2015、2016年華航分別因兩次未經工會同意,讓空姐深夜執勤受罰,提告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家福公司經營的家樂福也因全臺各營業處所,有12起類似案件,被縣市主管機關裁罰,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
另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長張國勳,擔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時,與受命法官孫萍萍、陪席法官樑哲瑋,共同承審家福公司讓女員工在深夜工作,遭桃園市府裁罰55萬案件,裁定停審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併案審理,經詢問勞工及婦女團體後,認爲勞基法相關規定,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雖然是以僱主爲規範對象,但結果造成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在夜間工作,例外情況須經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
大法官認定,這樣的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就業機會,男性勞工相對卻沒有夜間工作的限制,顯然是以性別爲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的差別待遇,且這種差別待遇的手段與目的沒有關連性。
大法官指出,當初立法者是因社會治安及保護母性、女性負生養子女之責,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隨着時代及社會變遷,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的雙重負擔,任何性別勞工都有可能,女性不該被拘泥於家庭的刻板印象。
大法官認爲,該法條對女性勞工所形成的差別待遇,難認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的窠臼,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從解釋公佈之日起失效。
聲請釋憲的的華航及家福公司,共有14案遭裁罰案件,因大法官宣告違憲,可聲請再審救濟,得到翻案機會,至於法官聲請案件,由目前承審合議庭繼續審理後,依釋憲意旨,作成妥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