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煽動罪首兩例判決 諸啟邦和鍾文傑涉「危害國安」判處監禁

香港男子諸啓邦和鍾文傑成爲新國安法煽動罪的首兩例獲刑者,分別被判處監禁14個月和10個月。示意圖/路透社資料照

(德國之聲中文網)週四(9月19日),香港男子諸啓邦和鍾文傑成爲新國安法煽動罪的首兩例獲刑者,分別被判處監禁14個月和10個月。兩起判決均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西九龍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Victor So)作出。

今年6月12日是2019年香港大規模「反送中」民主抗議運動爆發五週年紀念日,27歲的諸啓邦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T恤,戴着印有「FDNOL」即「五大訴求,缺一不可」(Five Demands, Not One Less)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行走在香港港鐵站附近。這是那場民主運動中兩個主要的口號。很快,他被警察拘捕。

法庭審理顯示,諸啓邦告訴警方,他以當天的着裝提醒人們記住那場抗議運動。

總裁判官蘇惠德週四稱,被告早於3月已由臺灣購入印有具煽動字眼的上衣,並挑選在6月12日這個特別日期穿上外出,「明顯是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屬有預謀犯案,並希望「藉一個象徵啓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

諸啓邦於本週一承認一項「意圖煽動他人行爲」的指控。根據香港新國安法,即以《基本法》中「第23條」立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該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新煽動罪第二起判例

同日,以新國安法煽動罪起訴的第二起案例也被宣判,被告是29歲銀行文員鍾文傑。

今年3月至4月期間,鍾文傑三次在多輛公共巴士座位的椅背上,寫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或「光時」等字句,被控三項煽動罪。他在週四表示認罪之後被判處10個月監禁。

蘇惠德判指責鍾文傑的做法是「大肆宣揚港獨訊息,亦非一時衝動或即興行事」,每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爲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判處入獄 10個月。

從殖民時期立法到新國安法

煽動罪是英國殖民時期訂立的法律,自審判1967年「六七暴動」的左派分子後便沒有再使用過,幾近廢除。2020年,香港當局「復活」有關條例,頻繁以此罪名作出拘捕和檢控。

2020年頒佈實施的港版國安法,以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或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打壓異己,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2024年3月,香港根據《基本法》中的「第23條」立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言論自由等遭到進一步限制。

根據英國殖民時期的煽動罪條例,違法者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煽動叛亂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7年,如果涉及「外部勢力」,最高刑期爲10年。

截至本月,已有303人因香港兩項國安法被捕,其中176人被起訴,160人被定罪。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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