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處不睦老父憤而離家 要求兒付房屋對價金敗訴
高雄林姓男子要求兒子每個月支付他7500元的房屋出租對價金額,高雄地院認爲,林男雖然搬離住處,但仍有他的使用管理空間,且搬離後仍有回到該屋,因此判林男敗訴,兒子免付任何對價房屋金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林姓男子因爲與兒女生活不融洽,憤而搬家獨自生活,但他認爲該房屋是他與3個兒女所有,因此要求兒子每個月支付他7500元的房屋出租對價金額,兒子不願支付,雙方鬧上法庭,高雄地院認爲,林男雖然搬離住處,但仍有他的使用管理空間,且搬離後仍有回到該屋,因此判林男敗訴,兒子免付任何對價房屋金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原先與妻兒共同居住於高雄三民區一帶,該處也作爲兒子經營機車材料行的店面,該房屋是登記在林男妻子名下,但林妻卻在2016年6月間過世,所以按道理,此房將由林男以及3位子女每人各4分之1共同繼承。
但林妻過世後,林男與兒子生活上開始出現問題,家庭關係日益不睦,林男認爲兒子未盡孝道且對他的態度不佳,在去年5月20日憤而搬離林妻留下的住宅,離開兒女獨自1人生活,但林男認爲,雖然已經搬走,但位在高雄算繁榮地區的這間房屋,無論如何都還是該算他1份,因此以該段最低租金3萬元計算,他每個月將損失7,500元,要求兒子按月給付7,500元對價金額給他。
但兒子在法庭審理時指出,房屋是4人共同繼承,而且大家當時都有成立分管契約,他們依分管契約管理使用,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且兒女3人使用的範圍並沒有超過該棟房屋4分之3的範圍。
高雄地院認爲,顯見林妻死亡後,林男與兒女在該房屋各有使用的管理空間,而林男去年5月20日離家至今,仍有偶爾自由返回該屋的情況,這也證明林男迄今還有在該房屋可以使用的管理空間,且共同繼承的4人確實都存有分管契約,無理由再要求兒子按月給付7,500元房屋對價金,判林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