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6歲Line好友3度相約上旅館 14歲少年母氣炸提告

21歲陳姓男子去年在Line社羣中認識當時僅14歲少年,2人先後相約於北市及桃市的旅館見面滾牀單,後遭少年母親發現氣得報警,今年初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案起訴,桃園地院改以簡易判決,將陳男依3次對未滿16歲男子性交,判處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參加2場法治教育,並分期給付賠償金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陳男去年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當時未滿14歲之人,認識不久旋即相約在臺北市某旅館內,經少年同意,以口交及肛交的方式發生性關係,之後又約在臺北市某旅館內,同樣經少年同意,2人再度發生關係,最後一次則於去年10月7日中午相約見面,隨即在中壢區某汽車旅館三度發生性關係,案經少年母親得知兒子竟與陳男滾牀單,氣得向中壢警分局提告偵辦。

陳男於警詢、偵查時供稱,他明知少年 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仍得少年同意後,分別於臺北、桃園各地旅館,與少年發生3次性關係,此由陳男與少年雙方Line對話,以及中壢汽車旅館監視器可資佐證。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明知少年當時僅爲14歲的男子,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的性自主能力,竟未剋制情慾仍與少年進行性交行爲,對少年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念在被告始終坦承犯行,與少年及少年母親以賠償100萬元達成調解,並應於本月底前,先給付10萬元,餘款自下月底起,按月給付1萬5000元至全額給付完畢爲止,足見陳男已知悔悟等情,分別量處適當之刑。

陳姓男子去年與年僅14歲少年認識不久就相約上旅館,少年母親氣炸提告,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陳男依3次對未滿16歲男子性交,判處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參加2場法治教育,並分期給付賠償金100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