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博奕如涉逃漏稅 最高檢察署定調:最重判7年有期徒刑
最高檢察署日前針對線上博奕犯罪召開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司法人員與談;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違法網路賭博行爲不但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爲,還應依法課稅,如果逃漏稅捐,最重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最高檢針對日益猖獗的網路賭博召集「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研討會,會議由檢察總長邢泰釗主持,調查局長王俊力、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毛有增以及橋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謝肇晶、主任檢察官鄭子薇也與談。
最高檢表示,2017年桃園市中壢區經營運彩網路賭博的張姓男子因業內糾紛,持槍殺害黃姓、古姓、尹姓男子後輕生,運彩營運每月至少營收300萬元,暴利引發4人喪命,但相關犯罪還在影響治安。
此外,全臺最大線上博奕網站「星城 Online」年營收曾高達45億元,被訴賭博罪判決無罪確定,法律爭議並沒有解決。
鄭子薇認爲,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賭博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上的應稅所得,不因賭博行爲違法即否定獲利具「所得」屬性,賭博的獲利只要未經國家沒收,實質上是賭博行爲人所有,應該課稅。
至於網路賭博如何課稅?鄭子薇表示,應區別賭博者是「賭客」或「莊家」,如爲賭客,應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如爲莊家,則視個案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
鄭子薇表示,國內網路賭博業者被法辦時,都辯稱是爲國外網站代工,而僱用大量員工從事文字客服、操作轉帳或程式維護,屬於「勞務外銷」,稱依現行規定不必繳納營業稅,因此,跨國網路賭博的逃漏稅偵辦重點在於所得稅。
最高檢說,網路賭博以詐術逃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逃漏稅超過1000萬元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最高檢說,犯罪人藉由網路賭博獲取暴利,不過,賭博罪法定刑輕,以刑罰制裁難以遏止,犯罪所得如果不沒收,形同容許犯罪的人擁有暴利,因此,檢察機關應與稅捐機關合作,才能打擊網路賭博案。
最高檢日前召開查緝線上博奕犯罪研討會。圖/最高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