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若停擺 孰令致之?

(圖/總統府提供)

現在的憲法法庭是公衆關注的焦點,因爲從年金改革、《黨產條例》、萊豬零檢出、農田水利會、死刑存廢,到最近的國會改革案,這一串重大政治社會爭議都由非民選的大法官做出裁判。

尤其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民進黨總統提名(加上民進黨多數的立法院同意)的大法官就佔了2/3的多數。現在賴總統提名7位人選要補上10月屆期任滿離職的大法官,但立法院卻是藍白聯盟的多數。

然而賴總統在事前似乎並未與立法院多數聯盟協調或徵詢意見,提出來的人選也不像是「超黨派」的人物,立法院會通過這些人選嗎?如果沒通過,賴總統會怎麼做?少了幾位,憲法法庭能運作嗎?

現行法未設下憲法法庭最低法定人數,因此,假設賴總統維持上任以來絕對不與在野(多數)協調的作風,那很可能立法院會全部「不予同意」。接着,憲法法庭只剩8位大法官,勉強達到憲法規定人數的一半,但繼續行使各種權限,裁決政治爭議,審查立法院(藍白多數)所通過的各項法律。賴總統若仍拒絕妥協,不肯提出立法院可以接受的人選,等到2027年10月,再卸任4位大法官,憲法法庭就只剩下4/15,但他們依舊可以行使憲法法庭職權,展現司法「抗民主多數決」的威力,宣告各種法令措施違憲。

這像樣嗎?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要幾名大法官才能行使職權,但增修條文白紙黑字寫着「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如今只剩8人,將來可能只剩4人,卻還能行使「15人」的權力?

有鑑於此,立委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必須至少有總額的2/3,也就是10人,方能進行評議或言詞辯論。這是相當合理的規定。因爲設定法定最低門檻是合議制機關的正常規定,也是正當性來源。各種會議都可能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

立法院開會應有全體立委1/3出席;而普通法院「合議庭」,無論法定3人、5人或11人,一個都不能少,從來沒聽說可以少一半而做出裁判的。連戒嚴時期的「萬年國會」都必須在臺灣地區增補選立委來補足人數。現在居然有人認爲大法官剩4個、8個也可以?

然而,民進黨怒責這樣的規定會讓憲法法庭停擺,上百名律師也要上街頭抗議,說此等規定會「癱瘓」憲法法庭。他們似乎預設着,賴總統提名的7人一定不會通過,而且之後也不可能補齊10人,所以憲法法庭就會如同當年監察院一樣,因爲總統與立法院互不相讓,空轉3年。

憲法法庭空轉當然不好,但這是「門檻規定」的問題嗎?立法院出席人數不到1/3,可以通過法案併發生效力?合議庭法官應有3人組成,但最後判決書上只有2位法官,判決合法嗎?

抗議「門檻」的人,把兩件事混在一起,且預設賴總統寧可憲法法庭當機,同時也假設立法院只會杯葛。如果他們真想要憲法法庭不停擺,又維持其正當性,那不是反對門檻,而是同時施壓給總統與立法院,依照釋字632號解釋的精神來運作: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查。如果總統提名人選未能通過,他就有義務重提!

政治協商與讓步在大法官提名戰中是必要的。以當年美國總統艾森豪、雷根之霸氣,面對不同黨的參議院,依然要提名民主黨或溫和派的人選。另一方面,立法院同意權雖可否決意識形態太過明顯、極端者,但也不能純做政治審查,而要重視被提名人對憲法的忠誠與素養。請總統與立法院坐下來好好來談人選,這纔是根本之道。(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