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撞鐵門腦震盪請假被炒 女怒提告

黃姓女子被解僱後告公司,法院審理後判公司要給付資遣費、應付薪水共28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去年6月於文具賣場下班時撞上鐵卷門,被診斷出有腦震盪,申請職業傷病假卻被公司拒絕,因此她用排休和特休請休,後續被以連續曠職3天爲由解僱,氣得黃女提告,但公司也反駁。法院審理後,認爲不予准假已違反勞基法,判公司要給付資遣費等共2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高雄1家文具賣場工作黃姓女子,去年6月29日下班時,因後門鐵卷高度過低,導致她撞上被診斷有腦震盪,於7月25日起開始請假及住院,指公司拒絕她申請職業傷病假,因此以排休假及特別休假方式。同年9月17日她上班時,排定9月18日至9月30日爲特別休假,經公司紀錄作廢而不予准假。

結果9月18日至21日期間,公司以她連續3天未出勤解僱,但她認爲有出示診斷書,需再休養一個月,且還是於她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滿提告。

公司反駁,事發時她並未告知任何人,也沒提職災申請,直到勞資爭議調解時才知情,無拒絕申請職業傷病假,適逢門市舉辦開學活動,她未事先告知休長假,請假前1天才登打假單,導致人手無法因應,響該部門銷售業績,造成營運上急迫困難。

高雄地院審理時依據勞基法,勞工本來就有排定特別休假權利,僱主只能跟勞工協商調整,勞工也可以拒絕協商,只能迴歸勞工指定特休期日,且黃女是因受傷纔會排特休,卻罔顧她的健康,以影響營運爲由不予准假,已違反規定。

另外,黃女去年9月16日、19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卻於調解期間解僱,違反相關規定。高雄地院法官判公司應給付資遣費26萬5167元,解僱前薪資共2萬1189元也應給付,合計約28萬餘元,並提撥9936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發給非自願離職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