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宇軒/長照孝子領遺產付喪葬費 竟無奈成被告

▲縱使父親生前明白的授權孩子可使用自己的印章郵局以其名義提款,但授權效力隨着父親的過世而歸於消滅。若要提領就必須取得其他繼承人的授權才行。(圖/CFP)

阿國家裡5位兄弟姊妹中唯一陪伴在父親身邊的孩子,阿國的母親早早過世,父親則因爲6年前的一場車禍後,癱瘓失能多年,其餘兄弟姊妹則因工作家庭因素而散居各地。在這6年的歲月裡,阿國一直陪在父親身邊,無怨無悔的照顧着雖然意識清楚卻已不良於行的父親。

在這段期間,阿國父親的醫療費用及日常生活支出,就靠着父親當年積攢下來的存款苦撐着。阿國每個月依照父親的授權,前往郵局填寫提款單,從父親的郵局帳戶內提領款項支應生活開銷。但不幸的,父親過世了,爲因應喪葬費用等開銷,他一如往常的前往郵局要將父親帳戶內的錢全部提領出來,家中的兄弟姊妹卻不能諒解他爲何將父親存款提領一空,因此對阿國提出僞造文書的告訴。他內心忿忿不平,自問做錯了什麼?

其實,關於人的權利義務,我國民法有着明文規定,只是一般民衆不熟悉,常常會誤以爲按照往常習慣來處理就好了,也因此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我國民法第6條的規定。意思是說,自然人擁有權利能力的期間,原則上是從出生開始直到死亡,死亡之後自然人的人格即歸於消滅,就不再擁有權利能力。這個自然人所屬的權利義務就自動開啓繼承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說,人死亡之後,就變成了繼承的法律問題了。

當阿國的父親死亡後,阿國父親的權利能力已然歸於消滅,這時候存在於阿國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間的,就是繼承的法律問題。父親這個權利主體所屬的權利義務當然由全體繼承人承受,所留下來的遺產自然由全體繼承人繼承。縱使阿國父親生前明白的授權他可以使用自己的印章去郵局以其名義提款,但是這樣的授權效力隨着父親的過世而歸於消滅,他當然就不能再像以往一樣領取父親帳戶內的錢。

阿國該怎麼做呢?由於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的,他如果要提領父親帳戶內的存款,必須取得的授權來源就是其他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阿國在提領款項前,已經得到全體繼承人的授權同意,那麼這個提領行爲就不會有涉嫌僞造文書的情況了。

即便阿國是位孝子,但因爲他對於法律規定的一時輕忽或不熟悉,便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無奈後果,不可不慎。

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