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庭審:爭議是否重新屍體鑑定

湖北武漢“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 近日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傳票顯示,案由系“過失致人死亡罪”,庭審時間是2024年1月9日9時至1月11日18時。

2024年1月11日晚上,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被害人小路(化名)一方的代理王律師處獲悉,此次開庭,小路的父母及代理律師、被告人張某及辯護律師均出庭。當前,庭審已進行到第三日,對於是否重新進行屍體鑑定成爭議焦點,他們正等待法院最終的請示結果。

王律師表示,重新進行屍體鑑定將影響案件的定性,被告人張某的行爲是“過失”還是“故意”。目前,庭審尚未結束。

此前,因小路和張某生前夫妻關係不和,以及8米多的拖行距離等因素,小路的家屬一直不認可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被害人代理律師:要求重新屍體鑑定,或將影響案件定性

2024年1月9日至1月11日,“男子駕車碾壓拖拽妻子致死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前,庭審就案件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小路一方的代理王律師介紹,在庭審的第二日,此案的相關證人、屍檢鑑定人以及法醫專家輔助人出庭作了陳述,庭審形式是進行的比較完整。庭審上,此案的偵查人員表示他們在案發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現場勘驗工作,包括涉事車輛、地面拖拽痕跡鑑定、其他車輛行車記錄儀等。“但這些都沒有在卷(宗)裡呈現。”王律師稱,這涉及隱秘證據排除,他們認爲對於被告人犯罪行爲屬於“過失”還是“故意”並未查明,但此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認罪,無異議。

王律師稱,關於事發現場發生了什麼樣的碰撞以及什麼情況下發生了拖拽8.5米的行爲,到目前爲止是沒有一個科學性、客觀的證據。對於被害人小路系“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現場人員均無異議;但對於小路身上的傷情哪些是碾壓傷、擠壓傷,兩位法醫專家出現了不一致的意見,雙方進行了辯論,其中一名法醫專家的意見系“不能排除扼頸所致,主要屬於擠壓傷”。

因屍檢鑑定人以及專家輔助人方面存在同師門的利害關係,或存在袒護情況。他們認爲當前的“屍檢報告”屬於非法證據,應該進行排除。對此,他們請求法院申請湖北以外權威機構重新進行屍體鑑定,當庭被法院駁回,公訴機關及被告人亦提出反對意見。

小路的母親得知請求被駁回後,情緒一度失控。王律師認爲,重新做屍檢鑑定是對小路如何機械性窒息死亡、成傷機制的一個確認,這將影響案件的定性,被告人是“過失”還是“故意”行爲。“我們要的只是一個最科學的試圖去接近真相、還原真相的一個認定。”目前,此案庭審尚未結束,他們在等待法院關於重新屍檢的最終請示結果。

死者家屬曾委託機構書證審查:不排除被人扼頸窒息

三年前,2021年3月,在武漢某小區內,女子小路在地下停車場被丈夫張某開車碾壓拖拽8.5米致死,張某被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武漢江岸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在居所內與妻子小路發生爭吵,後小路先行離家外出。幾分鐘後,張某至小區地下停車場駕車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妻子小路碾壓拖拽約8.5米後停車”,並撥打110、120,後小路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於案發後報警,未逃離現場,後由公安人員依法傳喚至派出所。張某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批捕。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於當年3月23日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經聘請有關人員對死者屍體鑑定,死者系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臟、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同年4月,江岸區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鑑定,經鑑定,車輛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該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5月19日向江岸區檢察院移送起訴。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江岸區檢察院分別於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12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後分別於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0日移送起訴。

江岸區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小路方家屬此前告訴澎湃新聞,小路和張某除了在案發當日發生過爭吵外,實際上那段時間二人正準備離婚。

小路和王某生前不和的夫妻關係以及8米多的拖行距離等因素,讓小路父母懷疑,張某的行爲並非“過失”而是故意,小路父母希望法院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該案曾於2023年1月4日上午在武漢江岸區法院一審開庭,後因小路方一名新增的委託代理律師未獲充分閱卷時間等原因,小路方提出延期開庭,獲得法院允許。

2023年1月6日,家屬代理律師委託北京雲智科鑑諮詢服務中心,對小路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機構1月18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稱,小路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碾壓、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屍體表現;不能排除小路左大腿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案件有進一步偵查的必要。該份審查意見書也已交至武漢江岸區法院。

時隔一年多,2024年1月9日,武漢江岸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