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應經勞工同意後實施 並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無薪假應經勞工同意後實施,並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圖/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提供)
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因素影響,而有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的需求,應經勞工同意後才能實施無薪假並通報勞工局;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應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不得單方逕自變更,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6,400元(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爲27,470元);部分工時人員,則依原約定時薪及減少時數減發工資(自11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爲183元)。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勞工局長張大春特別提醒,因應景氣影響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將協助事業單位通報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之申請流程,以利促進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計劃」,補助企業辦訓費用及勞工參訓津貼。事業單位通報實施前應與勞工誠信協商簽訂書面協議,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檢附下列通報相關表件向勞工局通報。通報表件可至本局官網/企業服務/因應景氣影響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專區下載:
1.通報表(一次不超過3個月)。
2.勞工名冊。
3.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4.佐證營運困難之資料。本年近2個月對比去年同期(或是疫情前108年同期)401報表或403報表,若無前開資料請以其他資料或說明佐證。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營運,非僅能以實施無薪休假因應,亦可改採內部人力調整、勞動契約合意調整、局部微調勞動契約等模式因應,與員工好好溝通、取得同意再施行,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勞工局將持續關注本市轄內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情形,適時主動提供相關服務或資訊,以協助事業單位或勞工渡過難關。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若遇有無薪休假或勞動契約變更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市民一碼通,或逕洽新市政服務中心之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另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補助資訊,請逕洽該署中彰投分署(電話04-23592181),或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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