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噴藥 鄰地番茄苗死了一半
嘉義縣何姓農民委託無人機業者爲農田噴灑農藥除草,農藥疑波及鄰地番茄果園造成一半毀損,園主告上法院求償四十五萬餘元;法院函詢專家確定番茄作物系農藥造成損害,何又無法提出當時是靜風、他人噴藥等證據,判應負賠償責任。可上訴。
何姓農民去年九月間,委託非合法代噴業者張男,使用無人機在稻米田噴灑除草藥,農藥疑飄散至鄰地玉女番茄園,導致番茄株苗一半毀損、死亡;損失預期收入四十四萬六五○○元,另支出藥害檢驗費用七九○○元,請求賠償四十五萬四四○○元。
園主另申請臺南區農業改良場、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會勘,專家判定非病蟲害所致,將小番茄植株送農試所檢驗出含有「本達隆」除草劑殘留。
法院函詢農試所,推測番茄受損應與「本達隆」有關連性;本達隆爲一除草劑,農業部公告僅覈准使用於水稻田,未覈准使用於番茄園。
法官認爲,被告辯稱當日噴灑含本達隆在內三種農藥,檢驗報告未檢出其他農藥,應是分析方法針對特定農藥種類進行分析,且有定量極限關係;又辯稱當天靜風狀態,可能其他農田噴藥導致,也沒提出證據證明。委託沒有無人機噴灑農藥專業操作證業者噴灑農藥造成鄰地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賠償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