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錢!臺南男想買酒喝… 持菜刀搶超市遭拒判3年10月
臺南方姓男子去年5月20日晚間持菜刀前往仁德區某超市,喝令女店員打開收銀機並表示「我要錢」遭拒,方便攜刀離開,法官認他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處3年10月。圖/讀者提供
方辯稱,本案僅成立恐嚇取財,並未成立強盜。辯護人也說,事發當時,從照片中可看出現場尚有其他人在,女店員並非處於無助狀態,兩人也無肢體接觸,被告也沒有進入收銀櫃臺內,所以本案可能僅成立恐嚇取財未遂。
女店員說,當天擔任收銀員工作,大概是在晚間7時6分的時候,就有發現1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步行進入超市,他先是觀看一下週圍有沒有其他民衆,然後就走到櫃檯,喝斥驅趕在結帳的民衆,待民衆離開後,她詢問對方是否要買東西,對方就從褲子左後方拿出1把菜刀,指着收銀機,喝令她把收銀機打開,說「我要錢」。
她表示,她立刻把收銀機鎖住,並告訴對方「我打不開,只有老闆能打開」,對方氣急敗壞地用菜刀去戳收銀機,發現真的打不開後,就持刀對着她,反問她「身上有沒有500元」,她回稱身上沒有錢,她只是來打工的,請對方不要這樣,然後她情緒崩潰大哭,對方見狀就趕緊離開了。
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時表示,希望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合議庭囑託嘉南療養院對方行爲時精神狀況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整體評估被告除酒精使用障礙症外,目前並無其他精神疾病診斷。
鑑定報告指出,方清楚知道搶劫是違法行爲,若被捕則會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最糟糕也是被關,被關還有三餐可吃,所以並未達到因精神障礙而導致辨識其行爲違法明顯減損情形。且方可選擇搶劫標的,並可利用家中菜刀夾在衣服內帶入店家行搶,喝令店員打開收銀機,發現沒錢後還可選擇離開路線,過程中並未受到精神症狀或情緒症狀影響。
臺南地院審酌,方以攜帶凶器方式強取財物,雖屬未遂,仍對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方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時皆坦承所犯,至審理程序時改口否認強盜犯行,辯稱應僅成立恐嚇取財,兼衡方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因腳受傷目前無法工作等一切情狀,認他犯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處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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