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逃犯,馬某獲刑!
明知是網上追逃人員
還爲其提供住所等藏匿條件,
殊不知,“哥們義氣”
變成難於下嚥的苦果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被告人馬某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趙某(另案處理)。2023年3月27日,趙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公安局列爲網上逃犯。被告人馬某明知趙某是犯罪的人,仍於2023年3月27日駕駛車輛將趙某從廣州帶至深圳並提供2萬元現金給趙某用於逃匿,後又聯繫安排趙某到廣東陸豐住宿逃匿。2023年4月底,被告人馬某又通過其女朋友黃某某將3萬元現金交給趙某用於逃匿。
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馬某在深圳市被辦案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後馬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馬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逃匿,其行爲已構成窩藏罪。鑑於被告人馬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法院以馬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爲幫助其逃匿,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一)爲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隱藏的處所的;(二)爲犯罪的人提供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三)爲犯罪的人提供金錢的;(四)其他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繫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雖然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但不是出於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窩藏罪定罪處罰;對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爲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哥們義氣”
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切勿爲了所謂的“情義”
包庇、窩藏犯罪分子,
否則將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來源:上猶法院、江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