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度」起源是這1家理專A錢案 下一階段評估修法

爲何金管會要引入「問責制度」?事實上,「問責制度」的監理概念,是起因於2020年的一家民營銀行的理專A錢案,當時除懲處銀行,也同時停職了該銀行兩位副總(高階經理人),當時金管會就拋出將參考歐美國家,建立責任地圖的強化監理措施。

金管會認爲,當銀行發生重大違失時,也需同時究責失職之人,一旦建立了責任地圖後,可讓該負責的人明確化,當要究責時,就可以立即找到相對應、該負責的人。

此舉對銀行來說,高階管理人責任範圍劃分更明確,有助提升銀行建置以責任爲基礎的公司治理架構;對金管會而言,當發生重大違失案時,不需等到該銀行呈報問責主管、問責方式,可提前掌握,提升監理效率。

目前包括英國、新加坡、香港、澳洲等均有建立問責制度,最早是英國在2016年實施《高階管理人員制度》即由各金融機構依內部不同職務功能,分配責任給擔任具控制權限的高階管理人,並出具及更新責任地圖,確保在不當行爲發生後,做爲問責的基礎。

據瞭解,金管會考量「責任地圖」牽涉範圍太大,先由銀行公會以自律規範方式先行、待各銀行建立問責制度化後,下一階段金管會在評估納入法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