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重啓校長遴選 盧希鵬:請問誰還敢參加遴選?
▲盧希鵬向文大董事會提聲明表示,不要繼續傷害人、傷害學校、傷害教育部、傷害司法。 (圖/本報資料照)
文化大學校長遴選由於過程有爭議,文大董事會將重啓遴選。對此,盧希鵬3日透過聲明表示,當初遴選程序並未違法,董事長是否先傷害了考績曾被打成丙等的舊校長,又傷害了「合法選出來的我」,現在要重啓遴選,「未來還有多少位新的校長候選人會被傷害?」
針對文大校長遲遲未出爐,教育部今日表示,依照《私校法》規定,文大最慢要在10月30日前呈報校長人選,如未達成,不排除指派校長人選。
文化大學昨日召開董事會,發言人張少騰表示,董事會通過決議將重組遴委會,並重啓校長遴選,即便教育部提出期限爲10月30日,時間有些急迫,但「董事會仍會盡力完成相關作業流程」,而對於校長人選部分,董事會也「歡迎所有人都來參加校長遴選」。
盧希鵬對此發聲明說,教育部已多次說明文大校長遴選過程沒有違法,但董事長與董事會爲了避開10月31日後教育部指派校長,只要當選人不合其意,便可玩弄司法重啓遴選,「請問誰還敢參加遴選?」
盧希鵬聲明全文:
董事會選擇了一個傷害最多人的決定
各位朋友好,我是盧希鵬。以下是我對9月3日文化大學董事會要重組遴選委員會,重新進行校長遴選一事的聲明。
教育部已多次說明遴選過程沒有違法,董事長以個人名義控告董事會圈選本人當選校長的訴訟也還在審理中。法院同意其假處分,就是要求董事長與董事會雙方暫不作爲,靜候司法判決。即便如此,董事長與董事會爲了避開10月31日後教育部指派校長,只要當選人不合其意,便可玩弄司法重啓遴選,請問誰還敢參加遴選?
校長不該服務董事長
根據私校法29條第一項,董事會和董事長都應尊重校長依法律被賦予的職權,不可干預校務。文化大學董事長若只能接受其欽定校長人選,私校法29條的精神將不存在。一旦這個原則沒有守住,未來的校長到底是該服務董事長,還是以學生爲重呢?
在臺灣這個民主社會,遵守法治和制度,就跟呼吸一樣自然。我從未想過,9個月以來,竟然會親眼目睹這麼多與民主法治背道而馳的事。去年11月28日,中國文化大學董事會召開第8任校長圈選會議,與會的11位董事,有8位把票投給我,我以8比0,獲圈選爲文化大學第8任校長。
9個月後的今天,本屆文化大學董事會召開第15次會議,討論重組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新的遴委名單。理由是前次(8月22日)的董事會中,已決議解散原遴選委員會,要另組遴委會進行校長遴選。
法院尚未裁決,董事會就說遴選無效?
相信關心文大的朋友們都清楚,這段時間,文大董事會經歷了劇烈變化。這也不是董事會第一次要撤銷校長圈選結果、重啓遴選。我不意外,也不動怒,依然讀我的書、出版我的書籍。因爲我相信只要站穩法理,事實總會釐清。
對於主管機關教育部的處置,我秉持同樣的信任。教育部在1月24日和5月25日各發了一次函給文大董事會,表示經審視相關文件,文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和董事會圈選我擔任校長,「程序未查有違法之處」。 5月25日的函文中更表示「貴董事會已依法完成校長遴選程序,任意決議重啓校長遴選程序,已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請於文到10日內改善」。
如此明確的教育部函,清楚表明9月3日董事會重啓遴選已經影響校務正常運作。從法律面看,張鏡湖董事長向文大提起的校長遴選訴訟仍在進行中,法院尚未裁決,董事會要如何主張去年的遴選和圈選無效?
這一切的過程,傷害法治、傷害民主、傷害到我,也傷害了這所學校裡對我有期待的教職員生。我講過無數次,我到文化大學,是要來做事的。所有治校理念,我已在遴選委員會中清楚陳述;我能通過遴選,並在第二階段圈選會議中得到8票,是我說服了遴委和投票董事,這是選舉制度運行的結果。
但運行似乎不敵運作。我被莫名奇妙抹黑成「500分作弊校長」,我是候選人,別人投我,我從何作弊起;更令我甚至我所有學生難以接受的,是我的學術成績遭到誣衊,被毫無根據的隨意評比。此等不負責任、信口雌黃的行爲,根本不該發生在教育界,更不該是嚴謹至上的學術界。
這9個月的起伏,很多我敬重的朋友與師生爲此事受到牽累;很多識與不識的文大朋友,仍對我寄予厚望,我必須爲他們、也爲我自己守住承諾。
盧希鵬向文大董事會提5點聲明:
1. 不要繼續傷害人──若是現在重啓遴選,法院最終判決若與教育部所調查的一致:遴選程序並未違法,則當初董事長是否先傷害了考績曾被打成丙等的舊校長,又傷害了合法選出來的我。未來還有多少位新的校長候選人會被傷害?
2. 董事會不要繼續自傷──選到非董事長屬意的校長就重啓遴選,董事會未來豈有信用可言?有理想與能力的人誰敢參加文化大學的校長遴選?
3. 不要繼續傷害學校──文化大學快要9個月沒有正式校長了,明年一月就要舉行學測並填寫志願,學校有對少子化衝擊長遠負責任的規劃嗎?
4. 不要繼續傷害教育部──漠視教育部的公文,教育部公信力何在?
5. 不要繼續傷害司法──過去所有的訴訟是爲了求真相,還是玩弄司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