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尊重代孕者 衛福部代孕草案得改

衛福部上週推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將代孕合法化,並明定「代孕應爲利他之助人行爲,而非賺錢之商業工作」。在草案中,代孕者不是母親,因爲法律禁止使用她的卵、不承認她是新生兒的法定母親、也無權反悔;她也不是勞工,沒有工資,只能領取限定金額內的營養費或營養品、必要之諮詢、醫療、交通、保險、工時損失等費用。然而她卻「必須是母親」,行爲受兒少法規範,不能抽菸也不能酗酒;更是超時且無休的勞工,而且還得具備懷孕加上分娩的經驗。

在這個利他工程裡,代孕的女人是主角,她必須無償助人,那麼相同原則是否也適用於衆多配角,如醫事、仲介、諮商等機構及人員?如果要求他們無酬服務不合理,爲什麼可以這樣要求女人?

國內有關代孕的討論,委託代孕常被稱爲生育權,並衍生爲婦女的基本人權,應當受到國家保障。渴望親生子女卻無法生育固然遺憾,但個人是否有權使用其他或非配偶女人的子宮來完成自己求子的慾望,像生存權、教育權一樣要求國家擔保?答案是否定的。一九七九年聯合國的消歧公約,和一九九四年在開羅舉行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都同意政府應保障婦女的生育權,讓生育過程自主、安全、健康,卻從未包括找人代孕。那麼,個人是否可以花錢僱人代孕呢?放眼全球,不禁止商業代孕的,除了收費昂貴的美國加州和紐約,全集中在收入低、失業率高、法治鬆散的地區。國際仲介利用全球化市場機制壓低成本,搾取貧困地區女性順從的服務,發展爲年產值超過百億美元的產業鏈。代孕引起的問題和法律糾紛頻傳(例如拋棄缺陷嬰兒),二○一五年以後,商業代孕集中地,如印度、泰國、尼泊爾等,陸續立法禁止商業和跨國代孕,但也一直有新的國家加入。

代孕涉及生命的孕育和家庭倫理,過程漫長複雜,爲了避免落入人口販賣的商業活動,大部分法治國家均明白禁止,諸如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少數國家即使法律允許,也嚴格限制在「利他型代孕」內,如英、澳、荷、加拿大。

爲了區隔二者,避免利他型代孕在市場驅動下被操作成類商業活動,這些國家都設下規範,尊重代孕者的母親身分及其與家人的利益,她是新生兒的生母及法律上的母親,有反悔權,以確保其在自由意志下放棄親權;強力監管服務機構,精卵捐贈者、委託者、代孕者及其配偶都需接受獨立的心理、生理及法律諮商,獨立是指諮商和醫療提供者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關聯,不致利益輸送;對於仲介、廣告皆嚴加規範或禁止,違犯者甚至處以刑罰。若是真心尊重代孕者、以利他爲原則,衛福部草案至少應做如下修改:

一、尊重代孕者的母親身分和身體自主權,給予反悔權,且明定生產時非醫療必要,不得剖腹。

二、避免發展成一條鞭的代孕產業鏈,居間服務機構必須獨立於施術機構,不得收取任何報酬,且禁止廣告。

三、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應接受社會檢驗,並且接受代理孕母爲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