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裝成“消費者”“反向”詐騙商家
本報訊 轟轟烈烈的“雙11”網購狂歡節已經接近尾聲,不少“剁手黨”們已經陸續收到貨品,絕大多數交易均正常完成。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卻利用電商平臺關於購物、退貨以及互聯網物流的一些漏洞,大肆詐騙財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詐騙案,被告人宋某因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21年5月至10月間,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網絡購物平臺上虛構自己要購買筆記本電腦的事實,並選擇貨到付款模式,在網絡商家發出的四臺筆記本電腦寄到後選擇拒收,致使貨物需被退回賣家。經此過程,宋某即獲得了訂單詳細信息,包括單號、賣家手機號和姓名等等。在貨物退回快遞點後,宋某又利用掌握的賣家身份信息,通過某拉貨平臺下單,謊稱自己是賣家並將信息提供給拉貨司機,讓司機去快遞點取貨。因司機提供的信息與訂單信息相符,快遞員遂將裝有筆記本電腦的快遞包裹交付給司機。之後爲逃避偵查,宋某又在該拉貨平臺上訂立多個訂單,使快遞包裹在多個司機之間轉手,並委託最後一名司機將快遞包裹寄往其所在的地區。包裹寄到後,宋某告知快遞員將包裹放置於其指定的隱蔽地點,後將包裹秘密取走。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採用上述方法,還在快遞營業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檔相機及鏡頭3個,上述物品價值共計10萬餘元。隨後,宋某通過社交軟件聯繫他人進行銷贓,但因無法提供物品來源及本人身份證明被拒絕。後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爲,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最終以詐騙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宋某向被害單位退賠經濟損失。(劉璐)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網絡購物、網絡約車、網絡跑腿等互聯網服務項目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等特徵,網絡交易也存在着諸多安全風險。如今,廣大消費者已經逐漸建立起了網購風險防範意識,更多時候會選擇可信賴的購物平臺和賣家,仔細辨別商品真僞。
不過,犯罪分子僞裝成消費者“反向”詐騙網絡商家的情況還不多見,本案也給廣大網店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一方面,網絡商家應當提高警惕性,增強反詐意識,對於選擇“到付”卻又無理由拒收等情況特殊的大額訂單要特別予以關注,及時跟進訂單狀態。另一方面,網絡平臺、物流公司也應對網購過程中的支付方式、退貨流程、物流託運、商品投遞等規則進行優化,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減少網絡交易的安全風險。另外,網絡商家一旦發現在網絡交易過程中被詐騙,應當第一時間固定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並及時報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