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系安全帶遭拍照舉發 她用這理由提告撤銷贏了
汽車行駛於道路時,汽車駕駛人與前座、後座乘客都應系妥安全帶。(孫英哲攝)
彰化縣一名女子去年初遭國道警方拍照舉發,指其所有的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挨罰3千元。該女不服舉發而提起行政訴訟,強調前座乘客是因衣物寬鬆遮蔽安全帶,前座乘客實則有系妥安全帶。一審法官採信原告說法,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2022年1月16日14時6分許,原告女子所有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南向86.7公里處時,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員警認爲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系安全帶(一人)」的違規行爲,拍照採證。
事後原告不服遭國道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遂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覆查無違誤後,仍不服,故又再申請裁決,但仍於去年4月6日被彰化監理站裁決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系安全帶(一人)」的違規事實,裁處3千元罰鍰。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她的車子有提醒未系妥安全帶的功能,未系妥安全帶時,座車會不斷髮出「嗶嗶嗶」的警示聲,而且駕駛人與乘客不可能不顧自身生命安全而有未系安全帶的行爲。
原告強調,當時前座乘客所着冬季衣服較爲蓮鬆,系妥安全帶後,因安全帶壓陷衣服,致胸前安全帶下緣的衣服被擠出,從座車正前方角度視之,前座乘客胸前的安全帶被下緣突出的衣服遮蔽,由照片中也可明顯看出前座乘客所着衣服上呈現出受安全帶壓陷的狀態。前座乘客有系妥安全帶,與舉發違規事實不符。
被告彰化監理站代表庭訊表示,雖原告主張前座乘客有系安全帶,惟員警於執行交通勤務當中,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的監督,衡情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原告之可能。本件執勤員警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等職責所爲之交通違規舉發內容,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法官審理指出,該乘客穿着有荷葉邊衣領設計的上衣,由係爭車輛外拍攝車內,且有相當距離情形下,無法清楚顯示乘客右肩確實沒有系安全帶,縱使有系安全帶,也有可能遭荷葉邊衣領覆蓋,致使拍攝者誤認其未系安全帶,故該乘客是否有未系安全帶的行爲,容有合理懷疑。
法官認爲,被告除舉發照片外,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車輛前座乘客有未系妥安全帶之行爲,本件事實陷於真僞不明之狀態,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爲合法,此有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要旨明示「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審酌後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