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營運公司申請移工 可罰150萬

勞動部近日發佈解釋令指出,新增「僱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將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近日發佈解釋令指出,新增「僱主經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證未有營運事實」將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如果僱主未有營運事實,又申請移工恐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查證屬實後將在地方政府開罰30萬至150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過去如果遇到未有營運事實的單位會在公文註明,也會依個案事實認定,涉嫌違反「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若有仲介協助則也屬違法,都可依就業服務法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