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股票交易 免證交稅
未上市櫃股票只有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發行,纔要繳證交稅,否則都直接由賣股票的一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證券交易稅相關規定
臺股交易熱,8月證交稅的稅收連四紅,除了上市櫃公司,許多投資人也喜歡買賣獲利空間更大的未上市櫃股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股票只有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發行,纔要繳證交稅,否則都直接由賣股票的一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依證交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買賣有價證券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是指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的銀行簽證發行,才屬證交稅課稅範圍。
換言之,如果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就不屬於證交稅課徵範圍,要由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例如,有位投資人張三112年度出售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10,000股給李四,此時張三可請該未上市櫃公司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項目代號A18),確認該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
如果該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買方李四就要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該公司股票確認未經銀行簽證發行,賣方張三則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另外,從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如果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例如,張三以每股12元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爲2,000萬元,並繳納證交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
張三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要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果已逾當年度所得申報期限,投資人應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並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