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野遊受損 法律不慣着

原標題:應急管理部發聲加強“野景區”管理 擅入“禁區”發生意外自己擔責(引題)

違規野遊受損 法律不慣着(主題)

北京晚報記者 張宇

國慶假期,不少遊客不顧警示、阻攔進入雲南哀牢山“禁區”遊覽引起社會關注。其實,全國各地類似情況屢見不鮮,甚至還發生了傷亡事故。10月8日,應急管理部召開會議,在研究部署第四季度安全防範重點工作時要求,加強對“野景區”、網紅打卡點的安全警示宣傳和流動巡查,嚴防違規冒險進入。同時,記者從多個北京地區的法院判例瞭解到,不顧警示和阻攔,擅自闖入禁區,一旦發生意外,將自己擔責。

案例❶

一家三口攀爬野山被困 救援人員冒雨連夜營救

在北京,每年都會發生因爬野山、滑野冰、野釣等導致的意外事件。今年7月,在門頭溝木城澗附近一處野山山崖下,有人發現一具男子遺體,後經覈實,爲4天前爬山失蹤的一名驢友。

今年國慶假期,北京消防部門7天時間處置山嶽救援警情達35起,營救49人,人員被困大多是擅自攀爬野山所致。其中,不僅有成年人“挑戰自我”,還有家長帶着孩子一起冒險。

10月6日凌晨3時許,昌平區十三陵消防救援站接到一起一家三口被困野山的警情。被困三人白天自行上山,天黑下山時迷路。報警時,一家人缺水少吃,體力透支,連自己位置都無法準確描述。

救援途中突降小雨,山路溼滑,消防員步履艱難,加之通訊信號不穩定,無法與被困者取得聯繫,導致救援工作進展緩慢。消防員只能通過一遍遍大聲喊話,不斷閃爍燈光的原始方法搜救。清晨6時左右,消防員終於找到被困的一家人,好在大人孩子身體並無大礙。

懷柔區是山嶽救援警情的高發區域。懷柔區消防救援支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熱門戶外登山線路山口處均設置有醒目的‘禁止爬野山’的安全提示牌,但人們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又低估了野山的危險,心存僥倖。他們缺乏對大自然的敬畏,從而對警示視而不見。”

此外,消防救援和各類民間救援都屬公益性質,營救過程均不收費;大多禁區只有禁止性條款,而無懲罰措施。這也讓一些人對於警示勸阻有恃無恐。

案例❷

孩子擅入水庫撈魚溺亡 家長起訴庫方索賠被駁

去年7月,14歲的王磊和幾名同學擅自進入當地水庫撈魚。同學李樑不慎掉入深水區,王磊游過去營救,結果兩人都不慎溺亡。

王磊的父母認爲,水庫管理方應爲這起意外事故承擔安全防護責任。於是,他們將水庫管理方及被救助的李樑的父母一同起訴,向雙方索賠80多萬元。

審理期間,法院現場勘驗發現,在水庫護堤路上,安裝有鐵質護網,並設置安全提示牌,“請勿在庫區內捕魚、游泳滑冰”等警示語及警示圖清晰可見。

法院審理認爲,水庫管理方不承擔侵權責任。作爲水利工程設施,水庫擔負着防洪防汛、水資源開發利用等職責,不對外經營盈利,亦非供公衆從事社會生活的場所,因此不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此外,雖然水庫對社會公衆負有一定的安全防範義務,但管理方已設置鐵質護網和警示牌,並安排工作人員對水庫周圍進行定期巡視,應當認定其已盡到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安全防範義務,而不應過分苛責,且其對受害人故意闖入水庫區域後戲水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法定的保障義務。

法院還認爲,兩名受害人均年滿14週歲,應當知道不允許擅自翻越進入水庫的事實,且應當預見到下水存在人身危險的現實可能性而沒有預見,兩人應對自身行爲承擔責任。最終,法院駁回王磊父母的索賠主張,僅酌定李樑的父母補償其5萬元。

分析

並非“誰弱誰有理”

記者查詢近幾年法院相關判例發現,法律不再慣着擅闖禁區的“巨嬰”。

女子李莉與家人購票進入門頭溝妙峰山景區後,不顧“您已離開景區,請注意安全”的安全提示,擅自攀爬野山導致摔傷骨折。事後,她將景區訴至門頭溝區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爲,景區已做了安全提示,盡了安全保障義務,李莉不顧安全提示攀爬野山,所造成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

市民馬明到永定河捕魚溺亡。家屬向水務局等單位索賠130餘萬元。門頭溝區法院查明,事發河道處設有多處安全警示標牌,相關管理部門已盡到安全保障職責,判決被告不擔責。

14歲的郭小鵬在通州區一免費公園遊玩時,無視“禁止游泳”警告牌,擅自進入公園人工湖中游泳並溺亡,家屬將公園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萬元賠償。通州區法院認爲,公園管理方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義務,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管理上的過失,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求。

這些判例顯示,“誰弱誰有理”不是過度維權的理由,“在何處受傷,何處就應賠償”也不是約定俗成的賠償規則,法律不再保護那些視自身生命安全爲兒戲的人。不遵守規則和法規,理應後果自負。(案件中的當事人均爲化名)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