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訂家外安置原則「以轄內爲主」 跨縣市須建立合作機制

▲衛福部社家署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衛福部社家署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其中一款建議使用居託人員安置「以轄內安置個案爲主」,若各地方政府因資源不足或其他因素,須使用其它縣市資源,則應建立相關合作機制或制度「切勿由主責社工直接將個案跨轄安置」。

凱凱案因跨縣市惹議,而社家署上個月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其中跨轄安置部分,修正爲建立並至少每六個月盤點適合照顧安置個案「轄內」居託人員名單,並依據安置個案需求,媒合適當居託人員。社家署說明,爲減少跨轄安置,建議使用居託人員安置宜以「轄內安置個案爲主」,並依個案需求媒合適當居託人員。

社家署表示,若各地方政府因資源不足或其他因素,須使用其它縣市資源,則應建立縣市間居託安置服務系統性合作機制或制度,「切勿由主責社工逕將個案跨轄安置。」

社家署代理署長張美美提到,在每六個月盤點部分,主要是保母須有登記證,也希望各縣市盤點在保母中,又有哪些保母是適合收置個案。

張美美提到,因爲各縣市都須做管理,若要使用保母資源照顧特殊兒童時,就必須知道自己轄內有哪些保母是可負責的。她表示,一旦有縣市人力或資源不足,需要使用其它縣市的情況,就必須和其它縣市有建立機制,以免該縣市不曉得自己轄內有安置個案,此次修訂也是希望在文字上能更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