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兩部門發文: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

爲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違規銷售、違規上牌,完善監管、淘汰工作機制,近日,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濰坊市公安局研究確定“十項”退出機制,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分別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按照《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工作規範(試行)》收回未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法人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一、不按規定違規銷售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對舉報投訴、媒體曝光、移交轉辦、監督檢查等,經覈實,有違規經營、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情形,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的。

二、爲車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利用廢舊電動自行車車架、電機等主要部件拼組裝車輛的;擅自違規改裝原廠電氣配件、拆改限速裝置、外設蓄電池托架、改造蓄電池槽盒、更換大容量蓄電池、改變外形結構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

三、電動自行車銷售網點營業執照過期或被依法吊銷的。

四、爲盜搶、拼裝、改裝、篡改的電動自行車辦理業務的。

五、違規買賣、發放號牌,牟取利益的。

六、違法、違規使用登記管理系統,竊取、篡改、僞造、倒賣信息數據的。

七、違規爲提供虛假證明、憑證等材料的電動自行車辦理業務的。

八、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業務中違規收費、變相搭車收費的。

九、被終止又重新申請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的。因違反本通告規定之一、二被撤銷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資格,重新申請帶牌銷售的,需經屬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由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覈批准。

十、其他情形。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因其他原因被停業、撤銷經營資質的。

(大衆新聞記者 王鶴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