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時買遊戲賬號、成年後因非本人實名不能登錄能索賠嗎?法院判了

17週歲時,小張在網上購買米哈遊旗下《崩壞校園3》遊戲賬號,並綁定自己的手機號,但未更改遊戲賬號賣家的實名認證信息。3年後,小張通過同一手機號註冊米哈遊運營的遊戲《原神》,他稱,註冊《原神》賬號時,遊戲未提示需要實名認證,而是直接沿用了《崩壞校園3》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又3年後,因非本人實名,小張不能再登錄該《原神》賬號。

小張遂將遊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禁賬號並索賠1萬元。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近期,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長期維護、充值,應認定賬號所有權

2017年,原告小張通過網絡平臺,向胡某購買了米哈遊旗下游戲《崩壞校園3》的賬號,並使用自己的手機號進行綁定。當時小張未滿18週歲,所以並未更改賬號賣家的實名認證信息。2020年,小張又通過自己的手機號預約註冊了米哈遊運營的《原神》遊戲賬號。同年,小張註銷該手機號,並更換新的手機號。2018年至2022年期間,小張累計向《崩壞校園3》遊戲充值了1萬多元,向《原神》遊戲充值了數千元。

小張稱,2023年,被告遊戲公司更新安全系統,以實名信息和註冊手機號不是其自己爲由,禁止其登錄《原神》遊戲,經過多次申訴,遊戲公司均未協助解除封禁。

小張認爲,自己通過網絡購買,已合法取得《崩壞校園3》遊戲賬號的所有權。2020年註冊《原神》賬號時,被告未提示自己需要實名認證,而是直接沿用了同一手機號下《崩壞校園3》的實名認證信息。如果被告認爲購買遊戲賬號有風險,應在2017年提示自己,避免自己多次充值,擴大損失。2023年,被告突然單方面宣佈修改規則,限制一個2017年註冊的賬號,明顯不公平。

小張表示,他長期對自己手機號綁定的遊戲賬號進行維護、充值,處於掌控狀態,應當認定他擁有該賬號的所有權,被告行爲侵害了他的財產權利。

小張爲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涉案手機號綁定的遊戲賬號爲原告所有,被告應配合解除對該賬號的限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

被告:與原告之間無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被告遊戲公司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或者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被告認爲,第一,涉案遊戲賬號在2017年已進行實名認證,原告並非涉案遊戲賬號的實名註冊人,原告使用他人註冊的遊戲賬號進行遊玩,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係,故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應當駁回起訴。

第二,原告購買他人註冊並實名的遊戲賬號,應當自擔風險,無權要求被告變更遊戲賬號的歸屬。被告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定,對遊戲賬號實行實名註冊制度,所有網絡遊戲用戶必須使用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遊戲賬號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

2023年12月,被告更新的《米哈遊原神遊戲使用許可及服務協議》中載有:“禁止用戶進行以下侵害網絡服務安全性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形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直接或間接採取購買、轉賣等手段侵犯任何第三方擁有使用權的賬號、角色等權益。”“用戶同意,以用戶註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爲認定用戶與遊戲賬號的關聯性以及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且身份信息一旦註冊不得更改。”

被告表示,該協議明確,被告只認可經用戶註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爲認定用戶與遊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且遊戲賬號不得交易。被告作爲遊戲運營企業,對用戶實名註冊信息進行審覈和監督,系正當履行管理職責,並無不妥。

第三,被告未對涉案賬號採取限制措施,無解除賬號限制的義務,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未成年人購買使用遊戲賬號,抵消了社會一部分“防沉迷”努力

國家新聞出版署於2019年發佈《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又於2021年發佈《關於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不斷要求實行和嚴格落實網絡遊戲用戶賬號實名註冊制度。

上海徐匯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使用他人實名註冊的遊戲賬號登錄被告旗下游戲。原告要求確認案涉賬號爲其所有,實質上是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網絡遊戲服務,但根據被告服務協議,被告只認可經用戶註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爲認定用戶與遊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故從被告的角度,原告並非服務合同的相對方。

審理中,原告主張:案外人胡某已將賬號轉讓給自己,自己已成爲服務合同相對方。

對此,法院認爲,一方面,根據服務協議,實名註冊的遊戲賬號不允許轉讓,案外人將遊戲賬號轉讓給原告的行爲違背服務協議約定,轉讓行爲僅在案外人與原告之間發生效力,對被告並不發生效力;另一方面,原告多次充值,並不代表被告知曉遊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被告接受充值,不等同於被告認可遊戲賬號的轉讓行爲,不等同於被告同意將服務對象更改爲原告。因此,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上海徐匯法院認爲,原告在未成年期間購買遊戲賬號並使用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國家新聞出版署防沉迷的相關通知規定,抵消了社會相當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讓“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嚴重干擾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行動,擾亂了網絡保護秩序,已在實質上構成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

法院表示,被告作爲遊戲運營企業對用戶實名註冊信息進行審覈和監督,系正當履行管理職責,並無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上海徐匯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