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蔘加遊學營受傷,組織者該擔何責?

劉珈彤

眼下,有很多針對未成年人設計的遊學營活動,大多數情況下家長並不能陪同前往。由於未成年人防範風險保護自身的意識和能力都不高,因此遊學營活動組織者應承擔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小賈在參加明德公司組織的遊學營活動時,手部被賓館滑落的玻璃割傷,明德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小賈能否要求明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小賈訴稱,其報名參加了明德公司組織的修學營活動。按照明德公司的統一安排,入住紫龍賓館。入住期間,其右手被衛生間內脫落的玻璃割傷,構成十級傷殘。小賈認爲,明德公司系遊學營活動的組織者,其選定的住宿場所應當確實保障營員的人身安全,對於其遭受的人身傷害,明德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明德公司賠償醫藥費1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124812元、交通費1000元以及鑑定費1430元。

明德公司辯稱,在接待遊學期間,公司已通過分發安全手冊、小安全員在行動等方式進行行前安全教育,在遊學過程中也會在餐廳、景點、酒店、報告現場等地張貼安全標語,隨時進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經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小賈不當使用酒店設施,自身負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明德公司作爲旅遊經營者,在組織遊學營活動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賈在入住賓館使用衛生間時,手部被浴室門破碎的玻璃割傷,故明德公司應就小賈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法院對明德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不予採信。在明德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存在可以減輕責任情形的情況下,小賈要求明德公司賠償其相關損失之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明德公司應按照10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釋法

我國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明德公司作爲旅遊經營者,在組織遊學營活動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賈在入住紫龍賓館後使用衛生間時,手部被浴室門破碎的玻璃割傷。小賈作爲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明德公司作爲組團社,在組織遊學營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賈作爲受害人,有權利要求明德公司就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明德公司稱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小賈手部受傷系因自身操作使用不當造成,但其未就該主張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此辯稱內容不予採信。在此提醒各位旅遊者,一旦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了人身或財產損害,應當及時與旅遊服務提供者進行溝通,固定相關事實;同時保留遭受損害的證據:如就診記錄、事故現場照片、各項費用的票據等。

更多精彩資訊請在應用市場下載“央廣網”客戶端。歡迎提供新聞線索,24小時報料熱線400-800-0088;消費者也可通過央廣網“啄木鳥消費者投訴平臺”線上投訴。版權聲明:本文章版權歸屬央廣網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轉載請聯繫: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創的行爲我們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