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妹酒駕撞車 姊遭冒名還幫服勞役「指紋不符」露餡

小君酒駕肇事畏罪冒用姊姊小妮身分接受處分,小妮還幫忙服勞役跟上生命教育課程,多年後刑事局比對小君指紋發現不符,整起冒名頂替事件才露餡。(邱立雅攝)

小妮(化名)與小君(化名)是親姊妹,妹妹小君在2013年未滿18歲時騎機車酒駕肇事,爲了掩飾身分,冒充姊姊小妮的身分接受緩起訴處分,但仍須服80小時義務勞役以及3次生命教育課程,小妮只好代替妹妹去上課、服勞役,未料刑事局多年後比對指紋,發現小君在警分局按的指紋跟小妮不符,冒名頂替才被發現,小妮依犯頂替罪,處拘役30日。

小君2013年3月某日午夜酒後騎機車在竹東與汽車擦撞,警方到場後發現小君渾身充滿酒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4毫克,當時小君未滿18歲,心生畏罪,意圖卸免公共危險罪嫌並掩飾身份,竟冒用姊姊小妮個人資料,冒稱是小妮本人,供員警查覈,並接受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訊問。

小君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生命教育課程3次,姊姊小妮在收到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後,得知妹妹小君冒名事宜,於是攜帶身分證件幫妹妹到醫院參加生命教育課程,又前往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參加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最後在某智能發展中心執行義務勞務履行完畢。

多年後,刑事局在比對指紋資料時,發現小君在竹東分局捺印的小妮指紋卡,確認結果與小君指紋卡指紋不符,始循線查悉上情。新竹地院依泛犯頂替罪,處小妮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次。

至於小君所涉公共危險罪嫌,業經新竹地檢署以小妮名義爲緩起訴處分,於2013年6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014年6月13日期滿,現由新竹地檢署刑案資料更名處理,小君所涉僞造文書部分,另由警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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