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安/開錯槍、抓錯人 警方在「烏龍辦案」嗎?

▲刑事局國際刑警科日前偵辦跨國運毒案錯把民衆當主嫌。(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文/韋安

近日,媒體都在大爆臺北警方烏龍辦案」的新聞,因爲有民衆爆料,「烏龍警開3槍撞車破窗竟抓錯人!男女上班族路過被當大毒梟。」搞到才破獲重大跨國販毒案件臺北市警局,不僅高興不起來,還有點灰頭土臉。

不過面對民衆和媒體的「大小聲」,到底有沒有「開錯槍」、「抓錯人」?其實另有內幕。到底是不是「烏龍辦案」?也可受公平

還原事件來龍去脈,原來是這樣:

日前桃園檢察官,指揮刑事局、臺北市刑大、松山分局中山分局等多方警力,偵辦一宗泰國跨境販毒集團走私海洛因的重大案件

兩個禮拜前(8月12日0時47分),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処,一舉查獲夾藏爲數不菲,一級毒品海洛因的多名本國籍犯嫌。

而在此同時,警方人員另奉命,攔截及跟監1輛犯毒集團在桃園機場附近的把風車輛。當警察大聲喝令,表明自己警察身份正要攔截圍捕人車時,突然停於目標車輛旁的,一輛銀色車輛無預警轉動方向盤、變換車道加速「逃逸」,險撞擊旁邊的警察人員。立即讓警方覺得其有犯罪嫌疑,或是漏網同夥

其他警察見情勢危急,先對空鳴槍1發示警,在場的洪姓巡佐,果敢地駕駛偵防車以車身攔阻。一名警察朝該銀色可疑「逃逸車輛」左後輪射擊1發,另有同仁再對空鳴槍1發,前後開槍共計3發。

在該車停止後,警察見駕駛仍手握方向盤,懷疑其有繼續駕車「逃逸」之企圖,遂以車窗擊破器擊破擋風玻璃,並將駕駛拉出車外,暫行上銬管束其行動。

釐清該駕駛身分,確認其「逃逸」行爲,與本走私毒品案件無關後,便即解除對其之管束行爲。

整個事件大致如此,突顯出三個可關注點

一,警方並未「開錯槍」,在當時的情形之下,警方對銀色車輛形跡的懷疑是合情合理,在「犯罪熱點」,任何警察都會做出這樣的判斷,並採取措施

二,警方也未「亂開槍」,洪姓巡佐用偵防車以車身攔阻,所開的3槍,2槍爲對空鳴槍,1槍對車輛實擊,可見警方一切以防止車輛「逃逸」爲前提(而非傷害嫌疑人),最低限度地使用槍械,從法律上也無任何責任

三,當然以上兩點,也並非把責任都歸爲銀色車輛的駕駛人。警方當時着便衣辦案,即使表明警察身份,當事人可能還是以爲他們是不明人士,以爲身陷險境,想要逃離現場。所以,一切都是雙方的誤解而產生的,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據瞭解,在「真相」釐清後,警方立即表示,要對銀色車輛駕駛人,做出車輛損失及精神驚嚇上的補償,總額大致6萬元。這種處置方式其實已經很有誠意,那部銀色車輛有20年左右車齡,市值不高。而且這些費用,可能由當事的警察自行籌措。但不知爲何,當事人聯絡管道都不暢通。

整體來說,這件事沒有「開錯槍」,但有「抓錯人」的事實,但從法律而言,警方並無任何法律則任,和紀律違失,也根本算不上「烏龍辦案」。既然警方第一時間,願意負起道義責任(他們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自清),國人反倒應該對此表達讚賞和鼓勵,而非跟着媒體鼓譟,打擊警察的執法信心和士氣

●作者韋安,爲資深媒體人。此文爲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