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廣告 限24小時下架
數發部表示,將要求網路廣告平臺若涉及刊登詐騙廣告,應於廿四小時內下架,新規定預計年底前上路。本報資料照片
爲配合立法院七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數位發展部預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要求Google等網路平臺,若經政府通知平臺廣告明顯涉詐,應於廿四小時內下架,若未即時處理,情節重大者可處二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累犯甚至可斷網。
此外,數發部也要求平臺落實「廣告實名制」,須揭露並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刊登者身分,也要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僞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相關子法預告期卅日,若作業順利,今年底可望上路。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施行後,數發部展開多項子法草案的法制作業。其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主要目的是避免詐騙廣告持續擴散造成危害,數發部參考先前投資詐騙廣告處理方式,訂出詐騙廣告處理期限。
數發部表示,爲避免詐欺危害持續擴散,並參酌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要求網路平臺業者於廿四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爲其他必要之處置。
也就是說,網路平臺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爲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必須在廿四小時內下架詐騙廣告。若平臺業者未於期限內下架,數發部可開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罰二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正;若遭處罰鍰後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封網。
數發部先前公告的符合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包括Google(Google、YouTube)、Line、Meta(FB、Instagram)和TikTok。
此外,爲提升網路廣告透明度,數發部提出「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要求網路廣告應揭露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並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僞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必要時可簡化呈現。
數發部指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若是自然人,要揭露居住地與身分證或護照使用姓名;若是法人或其他機構,也要揭露名稱和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