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偷賣「假的玳瑁珠寶盒、犀牛角杯」 2男被抓各罰15萬元

▲保育類產製品不可以賣,賣假的也一樣會被罰錢。(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以免侵權。)

記者林韋辰/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近日接獲兩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並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所販售產品爲贗品,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對虛僞標示爲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爲,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動保處接獲民衆通報,指稱李姓男子在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爲人造加工品。李男坦承商品爲贗品,並虛僞標示其爲「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

▲玳瑁是第一級瀕絕的保育類海洋動物,圖爲救傷個體。

動保處表示,另一案由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鑑定後確認爲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男亦坦承其販售的商品爲贗品,並虛僞標示商品爲「犀牛角制」。

▲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聲稱貨品來自中國。

李男與查男均表示,這些商品未成功販售或獲利,且不知虛僞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已違法。但動保處強調,行爲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故依法分別處以15萬元罰鍰。

動保處提醒民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將依法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再次呼籲,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僞標示商品爲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違反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民衆應謹慎辨識商品來源,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犯法律。

▲經專家鑑定,珠寶盒無玳瑁獨有的顯微構造及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