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打着“官方授權”幌子售假被判退一賠三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張建國
商家在其網店以“官方授權”“正品保障”“假一賠三”等宣傳語推介所售商品,實際卻銷售假冒商品。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商家的行爲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依法判決商家向原告消費者“退一賠三”,退回貨款53元並支付賠償金500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查明,原告黃某訴稱在A公司網上店鋪購買了三盒“官網專櫃正品**牌骨疼貼”,貼敷膏藥過程中感到氣味難聞,且使用後導致瘙癢等過敏症狀,懷疑膏藥爲假冒僞劣商品,要求該網店退款,但商家始終未答覆。黃某訴至龍崗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店鋪向原告退還購物款53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爲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涉商品包裝上印有“**牌骨疼貼”標識,標有“豫健準字[2015]第X號”字樣,生產企業標明爲“B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注意事項載明“本商品爲保健用品,不代替藥品和醫療器械治療”。A公司網店商品頁面顯示其包裝正面帶有“**牌”商標,商標下方標註“企業店鋪,平臺認證,官方授權,正品保障,假一賠三”。又查明,B公司註冊商標中並未包含案涉商品,案涉商品上的“**牌”圖片與案外人C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牌”近似,但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獲得C公司授權銷售案涉商品。
法院認爲,案涉商品名稱中帶有明顯的“**牌”標識,屬於假冒商品。A公司網店違反法律規定,應退還購物款。本案所涉商品包裝已標明商品系保健品,原告黃某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商家以藥品的名義出售案涉商品,不在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範圍。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被告A公司欺詐消費者黃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增加賠償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因此,A公司應向黃某支付相應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