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違反工時工資規定 8月起加重裁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提醒,由於僱主違法時點、勞動檢查時點、裁罰時點都有可能橫跨8月1日,例如地方主管機關可能在8月裁罰6月勞檢到的5月違規事項,或是8月勞檢到6月的違法事項等,這些都必須依照行政罰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個別裁量,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僱主在8月之後違規的工時、工資事項,就一律是要依照最新的規定裁處。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或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事業單位(含外商)、以及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只要違反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延長工時(超時加班)、輪班工作間隔、例假日、假日工資等規定時,可依照資力,以及三年內再度違反同條規定的次數,處5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且可依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王金蓉解釋,去年修裁罰基準共通性原則時,納入「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事業單位」應加重罰鍰,但有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反映,外商的事業規模很大,但他們是以「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取代資本額一詞,反而無法依法加重開罰,同樣的,信用合作社以「實收股金總額」來計算規模,也會遇到相同的情況,因此今年修法時特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