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溺亡,險企以已獲職業傷害保障爲由拒賠被法院駁回

外賣平臺爲小哥劉某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後劉某意外溺亡,保險公司卻以其父母已申請“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且得到受理爲由,拒絕賠付60萬元保險金,劉某父母訴至法院。日前,南京中院二審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判決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賠付60萬元。

劉某系某外賣平臺騎手,平臺爲其投保了“騎士人身意外險”,他每天在平臺取得第一筆配送收入後,系統自動代扣保險費2.5元。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範圍包括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等,給付保險金額60萬,起保時間爲騎手第一次接單的時間,止保時間爲次日1時30分。除另有約定,若騎手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約定的職業傷害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騎手傷亡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去年2月5日,劉某在平臺上取得第一筆配送收入12.5元后,系統代扣保險費2.5元。當天22點34分,劉某完成最後一筆訂單配送,23時30分左右意外溺亡。父母申請理賠保險金60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稱他們已向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了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且得到受理,劉某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中約定的職業傷害情形,屬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江寧法院一審認爲,劉某溺死系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應認定構成保險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是通過社會統籌,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必要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發揮社會保險優勢,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框架下解決職業傷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與商業保險不衝突。職業傷害保障的死亡賠償金限額有限,不能全部覆蓋劉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意外傷害險可作爲補充,且保險公司已收取保費,不予賠償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亦不公平。

法院認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生相關職業傷害,既有權申請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又有權主張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將獲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作爲免除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條件,與意外傷害險的初衷相悖,亦有違公平原則。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某父母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