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1名工人工資 “包工頭”淪爲“階下囚”!

許多人錯誤地認爲

拖欠工資僅僅觸犯了民事法律

然而,事實上

欠薪行爲嚴重時

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情回顧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在經營某裝飾工程公司期間,陸續僱傭郭某平、劉某雄、郭某虎等人在離石、中陽多個小區從事室內裝修工作。

2018年以來,張某某陸續拖欠11名工人工資110250元。

2022年3月14日,郭某虎等工人就張某某拖欠工資事件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

2022年11月21日,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覈實,對該裝飾工程公司依法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整改指令書》,明確要求該公司於2022年11月25日前足額支付郭某虎等11名工人的工資(110250元),但該公司逾期仍未支付。

經查:被告人張某某與妻子李某某於2022年1月26日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時將共同所有的房屋歸其妻子李某某所有。

立案後,張某某向工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資。

法院審理

離石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某以轉移財產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爲。惡意拖欠工資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社會道德,同時也會破壞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作爲用人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切實履行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切勿挑戰法律底線!勞動者如被拖欠工資,請及時向相關勞動部門報備,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文稿:趙文俊)

來源:離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