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力度再升級:嚴重資金佔用納入規範類退市
常態化退市機制是保障資本市場良性運行的關鍵。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來,深滬兩市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公司強制退市,常態化退市實現平穩開局。
隨着市場環境和監管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現行退市規則需要進一步加大覆蓋面和出清力度。近日,《關於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嚴格退市標準。爲此,深交所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推動更精準實現“應退盡退”。
一是突出從嚴監管鮮明導向。
第一,擴大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適用範圍,調低財務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增加多年連續造假退市情形。區分一年、連續兩年、連續三年及以上三個層次:一年爲虛假記載金額“2億元,佔比30%”;兩年爲“合計3億元,佔比20%”;三年及以上被認定虛假記載即退市,堅決打擊惡性和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一年、連續兩年標準適用於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虛假記載行爲;三年及以上標準適用於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的虛假記載行爲。
第二,新增財務造假ST情形,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標準的,即實施ST。公司完成處罰事項的追溯調整且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滿十二個月的,方可申請摘帽。
第三,將嚴重資金佔用且不予整改納入規範類退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餘額達到2億元以上,或者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 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內歸還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實增強對大股東侵佔監管震懾。
二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導向。
第一,嚴格財務類退市指標,提高主板虧損公司營業收入指標要求,從現行“1億元”提高至“3億元”,創業板維持“1億元”不變,虧損考察維度增加利潤總額,對財務類*ST公司引入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退市情形,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
第二,將內控審計意見納入規範類退市情形,對多年內控非標意見實施規範類退市,連續兩年內控非標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控審計報告實施*ST,第三年內控非標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控審計報告即退市,督促公司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第三,引導公司完善內部治理,新增控制權無序爭奪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東在制度框架內解決控制權爭議,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第四,完善主板交易類退市門檻,適當提高主板A股(含A+B股)公司市值退市標準至5億元,加大市場化出清力度,推動上市公司提升質量和投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