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赴陸「唱對岸國歌」要罰 立院初審「最重剝奪月退俸」

▲退役將領大陸參加「孫中山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圖/翻攝CCTV)

記者蔡紹堅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明定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國安相關機關政務首長中將以上人員退休後,前往大陸參加黨政軍舉辦,由大陸領導人舉辦的活動,要經過原服務機關同意,並不得對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妨害國家尊嚴。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會議備詢時表示,此次修法要規範的,就是2016年11月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在內的32名退役將領前往大陸,參加由習近平主持的「孫中山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並在唱對岸國歌」時起立致敬的行爲。

陳明通指出,中國大陸就是要消滅中華民國,吳斯懷這些退役將領過去是效忠中華民國的,現在卻轉向,要怎麼帶軍人打仗,「尤其這種高階的將領,一日爲將領,終生要對國家效忠,怎麼可以轉移效忠,轉移到我們有敵意的對象?這等於是叛國罪了,所以我們要嚴格懲罰這種行爲。」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條文內容第九條之三,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參加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有政治性機關在大陸舉辦,由大陸領導人主持的慶典及活動,要經原服務機關同意。

此外,參加相關活動時,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爲,例如對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爲。

此案部分修正條文已在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部分條文及罰則還有待朝野協商,不過,行政院草案中有明定,違反者,原服務單位得視情節輕重,對領有月退給與人員停止5年的月退給與10%~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之;針對無月退給與人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已領取的獎章勳章、執照、證書等,應予追繳註銷。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立法院備詢。(圖/記者蔡紹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