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過戶就賣 罰則修法減輕
財政部說明,相關修正是爲便利稽徵機關就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的違章案件,可審酌個案情節處罰,因此修正罰度爲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至於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日前也廢止臺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即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經法院拍賣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的移轉現值覈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爲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此外,財政部26日同時預告修正使用牌照稅法,共有三大修正重點,一是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未能申領正式牌照或因業務需要試行,未領用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領用期限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爲1倍以下。
二是違反牌照稅法規定,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1倍修正爲1倍以下。三是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2倍修正爲2倍以下。
繼營業稅,財政部同時修正證交稅相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其中證券自營商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除了補徵稅款,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覈定前已補稅者,處1倍罰鍰。